欢迎来到第一文库网! | 帮助中心 第一文库网-每个人都是第一
第一文库网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学术论文>
  • 全科教育>
  • 应用文档>
  • 行业资料>
  • 企业管理>
  • 技术资料>
  • 生活休闲>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一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docx

    • 资源ID:996946       资源大小:17.69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docx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二)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9 .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档案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第十一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齐全。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保管。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和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docx)为本站会员(lao****ou)主动上传,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