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文库网! | 帮助中心 第一文库网-每个人都是第一
第一文库网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学术论文>
  • 全科教育>
  • 应用文档>
  • 行业资料>
  • 企业管理>
  • 技术资料>
  • 生活休闲>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一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订).docx

    • 资源ID:996933       资源大小:20.41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订).docx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订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条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三)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六)其他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情形。第十三条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条件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四)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第十六条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三章土地登记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第十八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九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0;(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四)注销登记为150;(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查处。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查验登记文件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能;在实施土地监察时,发现未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登记、土地监察职责,应当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订).docx)为本站会员(lao****ou)主动上传,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