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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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附件4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5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2023年9月9日印发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府办(2023)7号,以下简称门诊共济保障办法),从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为规范普通门诊就医流程,优化医保便民服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56号)第十三条规定及市义关有关单位意见,现拟将普通门诊选点备案流程优化为由参保人个人直接选定就诊机构,并增加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办理普通门诊变更服务的渠道,因此,将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原文“普通门诊实施选点备案制及逐级转诊制。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在本市范围内选定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参保人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在本市范围内选定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参保人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原文“职工医保参保人因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经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意”,修改为:“职工医保实施逐级转诊制,职工医保参保人因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经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意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原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就医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无需办理选点备案和转诊手续。”,修改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无需办理选点和转诊手续。”四、将第十七条原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粤医保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备案服务。”,修改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粤医保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