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文库网! | 帮助中心 第一文库网-每个人都是第一
第一文库网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学术论文>
  • 全科教育>
  • 应用文档>
  • 行业资料>
  • 企业管理>
  • 技术资料>
  • 生活休闲>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一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docx

    • 资源ID:943592       资源大小:9.09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docx

    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林炜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忠华。2001年3月至5月期间,万明梁雇请原告蓝忠华做被告大威鞋厂新厂房的油漆 工程,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后,万明梁于2001年7月9日出具 付款计划书一份予原告,约定:7月18日支付15000元;7月31日支付5000元;尾款于 工程验收后合格后付清。由于万明梁出具该还款计划书后,未有依计划付款,而原告 认为万明梁的行为系受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故而向该司索要拖欠的工 程款。经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偿付拖欠的工程 款及为追讨欠款而付出的交通费、电话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7000元。诉讼过 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向乐从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调取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 表及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会议记录等材料复印件,以证明万明梁受被告顺德 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有权全权处理被告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被告答辨认为其 公司新厂的工程承建商系陆河县建筑工程公司,而原告是该司聘请的工人,工程的大 部分款项已支付予陆河县建筑工程公司,原、被告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提 供的委托书系复印件,没有其他材料可印证,且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无关。【审判】一审判决:一审认为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因工作需要,现我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委托 万明梁先生为顺德市大威乐从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全权处理。”并结合顺德市乐从 镇建筑设计室会议记录及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表等证据中的联 系人万明梁的签名,可以认定被告有委托授权万明梁处理大威鞋厂新厂工程的事 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告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授予了万明梁全权处理被告 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在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的会议记录和顺德市建设工程 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表中,万明梁多次代表建设单位(即被告申请报建或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根据万明梁上述行为及委托书的授权,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万明 梁可以代表被告向外发包油漆装修工程。根据上述规定,万明梁代理被告的行为有 效,其向原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是代表被告承诺付款的行为,故被告应向原 告支付油漆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由于原告 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电话费等没有相应依据提供,故对其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故判决: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蓝忠华工程款19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诉称:宣判后,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被上诉 人提供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书只是复印件,既没有 原件加以证实,上诉人也未予认可,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上诉人从未向万明梁出具过 上述委托书,万明梁亦非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因而,原判认定万明梁代理上诉人的 行为有效缺乏足够的合法证据支持。二、被上诉人相信万明梁有代理发包、结算权 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适用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万明梁发包油漆装修工程给本人时,向本人出示过由上诉人所出具的委托 书原件。虽然本人在一审中所提供的委托书为复印件,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上诉 人并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万明梁在办理上诉人新厂房报建等手续时,向 有关部门所提供的亦是该委托书复印件。结合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的会议记录 与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委托万明梁 全权处理乐从新厂房一切事务的事实,万明梁在委托权限内从事的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理应由委托方即上诉人承担。即使上诉人未授予万明梁对外发包的权利,但 因上诉人所出具的委托书未明确万明梁的权限,本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万明梁有代 上诉人发包的权利。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万明梁的代理行为有效,万明梁 让本人从事油漆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应由上诉人承担。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万明梁向被上诉人发包上诉人新厂房的油漆装修工程并于2001 年7月9日出具付款计划书予被上诉人的行为均系无权代理行为。但上述行为符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付款计划书向 被上诉人偿付拖欠的油漆工程款。原审判决虽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实体处理正确, 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由上诉人于2000年6月3日出具的委托书,因 系复印件,且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上诉人本人又不予承认,故不能据其作为认定上 诉人曾向出具该委托书的根据。一审判决确认上述委托书的证明力并据此 认定上诉人于2000年6月3日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万明梁全权处理顺德市大 威乐从新厂的一切事务依据不足。万明梁向被上诉人发包上诉人新厂房的油漆装修 工程并于2001年7月9日出具付款计划书予被上诉人的行为均应系无权代理行 为。一审裁判的不当之处在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不一。其一方面确认了由被上诉 人提供的委托书的证明力进而认定万明梁有权全权处理被告新厂工程的一切事 务。而另一方面却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下判,两者自相 矛盾。若委托书的证明力能被确认,则万明梁处理被告新厂工程事务的行为系 有权代理,但因该委托书授权不明,故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 定,由万明梁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援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 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本案中,万明梁雇请被上诉人从事油漆装修工程的 期间为2001年3月至5月,向被上诉人出具付款计划书的日期为2001年7月9日。 在此之前,万明梁多次作为顺德市大威乐从新厂工程建设单位(非施工单位的代表或 联系人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申请报建手续或在与众部门商讨新厂工程问题的会 议记录上签名。另,被上诉人复印自乐从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委托书, 其真实性虽无其他材料佐证,但基于政府部门档案材料的公信力,让社会公众考究留 存在政府部门中的档案材料真伪后再去为民事行为过于苛求,亦不合现实。根据万 明梁代表上诉人参与处理大威乐从新厂工程的上述行为及乐从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办公室档案材料中存有上诉人委托万明梁全权处理新厂工程一切事务的委托书 这一事实等客观表象,足以让被上诉人在受雇从事油漆装修工程和接受万明梁出具 的付款计划书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万明梁可以代表上诉人对外发包工程。综上可见, 万明梁向被上诉人发包油漆装修工程及出具付款计划书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 要件,其上述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建工程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及建筑法中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从而证明被上诉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过错,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关于此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有否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并非合同生效与否的必要条件,且本案所涉合同已实际履行;其次,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中对油漆装修工程承揽人的资质条件、经营业务范围等均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即使存在被上诉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承接装修工程的行为,其承担的 也只是行政方面的责任,与本案民事诉讼无关。综合,被上诉人与万明梁订立的油漆 装修工程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 故上诉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理由不充分。另,上诉人主张万明梁是陆河县建筑工程公司或台湾汉福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而非其公司员工,并以此否定万明梁作为其公司代理人身份的资格。二审法院认 为:万明梁为何公司员工,均不影响其受托代理或代表上诉人对外为民事行为的资 格。也就是说,即使万明梁非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其也可以受上诉人公司委托对外从 事民事行为。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亦没有依据。综合,二审法院认为:万明梁代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包油漆装修工程及出具付 款计划书的行为有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付款计划书向 被上诉人偿付拖欠的油漆工程款。原审判决虽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实体处理正确, 应予维持。据而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来源:佛山法院网

    注意事项

    本文(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docx)为本站会员(lao****ou)主动上传,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