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问题研究9100字(论文)】.docx
论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制目录摘要1一、结论2(-)研究背景2(二)研究意义2二、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概述3(-)实名制的概念及其应用3(二)网络实名制的含义及内容4三、网络实名制的优势分析4四、国外法律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制现状4(-)日本4(二)泰国5(三)新加坡5五、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5(-)现状分析5(二)存在的主要问题7六、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规制的完善建议8(-)完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主体8(二)提高立法等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10(三)加强配套法律及其制度建设11七、结论11摘要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开始,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对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概述进行阐述,分析其优势和法律规制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分析出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规制的相关工作。关键词:法律;网络实名制;规制一、绪论(-)研究背景互联网的发展繁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着问题,各种乱象层出不穷。当今网络发展迅速的今天,网络将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上的言行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互联网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在客观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这是否能说明实名制合法合理,实名制又能否根治互联网的各种乱象?会不会加剧个人信息的泄露,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实名制的推行应该慎之又慎。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网络实名制本身存在的种种问题来看,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关注。(二)研究意义其实说到网络实名制就是网络用户需要用真实的姓名和身份才能享受到网络资源的网络管理制度,面对目前互联网用户各心理、行为问题,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互联网管理方式,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并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不良因素影响制度。最早由韩国于2007年开始推行,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网络上各种违法犯罪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由于网络匿名性而无法得到法律约束的问题。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2002年4月29日,广州电视台都市在线栏目在邀请李希光做了一期访谈节目。谈到网络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李希光提出了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的观点。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的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然而,他的这番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言辞激烈的闺王一舟.网络实名制的法律秩序研究方萍,吕佩思,曹克亮.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争论,但是随后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之后李希光自己也称已经对网络实名的话题丧失了兴趣,“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网络实名制,首先是一种制度,其实质上是有关网络实名的规范标准和准则的网络媒体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网络媒体,就是利用通信网络把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与专门的服务器连成一个巨大的立体的、多向的、共享的信息交流系统,包括局域网和互联网而网络管理的内容主要在于国家如何通过实名登记来有效规范网络使用者的行为。所谓实名,就是网络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明晰与确定,具体体现在姓名(个人)或名称(法人)的真实实际及实在,它是同匿名相对应的。所谓实名,也并不是说网络空间的主体要绝对以其在物理空间的本来面目出现并附带其在物理空间的所有社会关系,这违背了网络空间代码式的游戏规则。实名制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让网名和物理世界的主体产生某种固定的易追踪的联系,二是让网络空间的主体意识到其行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最低限度的道德限制。因此,实名制并不会也没有能力改变匿名制下业已形成的基本的网络空间游戏规则,相反,它旨在于解决因匿名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并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其终极目标的定位是人始终都应当是技术的主人而不是相反,这也是本文的写作宗旨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目的之所在。二、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概述(-)实名制的概念及其应用实名制是一种制度,主要通过有效的身份证件来辨别他人的身份。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一个人有很多户口的情况发生。实名制,有利益政府管理公共事务,他很早之前就被运用到了我们的生活中去,而且还起到了很好的治理效果也近年来实施的实名购买火车票政策,在经历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很好的在生活中推广并进入正轨,目前看来,这样的购票方式给公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为研究推进其他领域的实名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但对于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推行这个制度,还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聂跃宏.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初探141何邦武,凌雯靖.网络实名制下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一破坏网络实名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讨会述要(二)网络实名制的含义及内容什么是网络实名制?他是指将上网者的身份与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的身份信息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这样做是为了网友们在网络上发言时能够增加责任感,而不是做一个轻易被煽风点火的无脑喷子。现在,网友们主要有3种方式可以在论坛发帖使使用。1、匿名,就是说网络用户不需要实名注册就可以发帖,他们的身份识别标志是IP地址;2、非实名或假名,指的是网民既可以用真名也可以用假名进行注册以及使用,因为用假名的人比较多,所以用户身份真假难辨。3、实名,即网民在网络注册时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注册,但在网络中则可以使用其他的呢称。三、网络实名制的优势分析推行网络实名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网络管理自身的规范,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1、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网民的网上行为、使得网络环境有所进化、建立一个稳定、健康、有序的网络社会,增强网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2、为青少年架起一张网络上的防护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受到黄色、暴力或其他有害网络信息的侵害;3、利于对网络上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或诋毁他人名誉的网络用户追根溯源,方便公安或其他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行为人的信息,打击网络犯罪;4、实名制使网络话语权更具影响力,虽然网络实名制可能会抑制部分的言论自由,但我们也要意识到,匿名言论本就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实名发表的言论影响力则远大于匿名发表的。四、国外法律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制现状(-)日本日本运营商早在2000年就已经注意到预付费手机犯罪的问题,采取了行业联合管制的方法进行预防。2000年5月12日,日本几家移动运营商采取防范协议,要求新入网的预付费手机用户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用户依据协议李沁瞳.浅析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获得的预付费手机,在运营商将手机送到申请书所记载的住所、姓名的用户时取得确认后方能获得。针对已经入网的用户,呼吁提供其住所、姓名等个人信息。此外,日本即将开展一场网络运动,鼓励人们用真名上网,也是为减少匿名产生的网络犯罪。通信、教育、文化、体育和科技等部门联合行动,主要针对中小学生常去的博客等网站。但是,目前民众反响并不强烈。(二)泰国泰国是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典型国家。从2005年5月1日起,泰国推出一项针对手机预付费卡的管理措施,要求购买预付费SIM卡的用户提供身份证或护照。要求现有的2150万预付费用户和在泰国的外国手机用户必须在6个月内将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提交给各自的运营商,并要求运营商的客服中心与每个用户进行联系。政府警告说,如果用户没有在SIM卡登记的最后期限内进行登记将对其终止服务。()新加坡新加坡于2005年10月也宣布从11月开始实施手机实名制。从2005年11月1日起,身份证扫描辨识系统遍布新加坡各卖场与通讯行,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个人基本资料。新加坡还规定15岁以下用户不被接受登记,而且每个人最多只能拥有10个手机号码。美国没有实行实名制,除非网上购物或申请收费邮箱才须提供姓名、地址、信用卡号和邮编;法国论坛可直接用昵称注册,不过一些政府网站需要实名;英国考虑到隐私保密,因此上网注册无需登记个人信息。五、我国法律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分析就网络空间本身来看,法学层面对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研究较为成熟,产生了一批有理论价值的成果。这些研究多是从网络空间行为的特殊性入手,探讨如何归责的问题。比较有特色的是网络隐权研究,把网络隐向齐冰洁.网络商品交易消费者实名制法律问题研究张少龙.从法学角度看网络实名制问题闾郭濒.电信码号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研究一一以佛山市为例私归为个人数据的保护,而且注意到个人数据在网络空间下增加了财产属性,也因此增加了保护的难度。有关网络实名制法学方面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大规模的展开,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网络实名制的立法环境是否成熟、可选的立法模式、法理上的障碍如何克服,同时注意到这方面现有的立法体系零散、位阶低、实施难度大。值得注意的是,与火车票实名制类似,相当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对网络实名制持观望态度甚至是反对。在我国,网络伦理研究也取得若干的成果,例如学者普遍认为网络伦理应包含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网络建设的“全民原则”,达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性,使每一个网民都得到公正的对待。(2)自主自律原则。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担负着道德责任,成熟理性主体所享受的自由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都是自律的而不是“放任的”和“随意的另一方面,主体对其他主体的自主权(比如隐私权)要给予充分的尊重。无害原则,即人们应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它要求人在追求自我幸福的同时,同时追求幸福的社会化。它强调对个人自由的关切与尊重,更强调适当控制个人欲望以保持对自我的驾驭,从而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n在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存在一些困境,互联网实名制要求公民在上网时使用身份证证明真实身份,而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居民应当使用身份证的五种情形中,并不包括需要用于互联网言行,目前也没有任何基本法律规定上网需要身份证明,因此实名验证上网的政令将会缺少现行法律的依据,而在我国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群多数没有身份证,他们实名验证上网也存在法律可行性的困难。如何通过互联网有效验证个人真实身份是在网络实行实名制最难以逾越技术问题。怎样才能确保远程输入的互联网注册用户是使用真身份证,如何防止冒用身份证登记他人为行为的主人?如何解决数以百万计的身份证号码重号的问题?而这样的大型互联网用户数据库,政府如何确保信息安全?此外,在互联网实名制,网民在外国网站的发表言论自由如何管理?如果这些具体的技术问题不解决,网络实名制想达到预期的效果值得怀疑。因为互联网实名制对自由和个人权利可能的巨大限制,对于我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国情互联网实名制是不宜实行的,实名制的实行会压制网络言论和网络监督权,限制网民的切身权利,在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上也都有其实行困难。而同时现在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和宋尚聪.完善互联网社群管理制度的对策研究网络自由的政策和无法律节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