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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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docx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2008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第四条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订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S)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考评;(A)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九)发布会展业信息;(十)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十一)备案、统计各类会展活动;(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七条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全面统筹、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八条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具有与承办会展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举办会展活动的书面申请;(二)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的有效证件;(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十条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名称、会展内容和会展时间或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同时告知参展者。第十一条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第十二条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第十三条场馆单位承担会展活动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条件;设立安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建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场馆单位与承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会展活动的合同文本,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引导承办单位有序办展。第十七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者提供咨询;设立承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第十八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按规定需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第十九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会展行业协会制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二十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会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保障参展者的合法权利。第二十一条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会展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