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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论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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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论纲.docx

    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论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是新时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学术命题。作为法学领域的新兴学科,人权法及其派生的中国人权法学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持续关注的领域,并逐渐形成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方法及理论体系。然而,人权法学的诸多观点、概念、命题仍然存在原创力不足的问题,难以为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新时代任务贡献应有的知识创新体系。本文拟从整合中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下文简称“三大体系”)的视域出发,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命题、新表述,致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人权法学“三大体系”。一、人权法学现有问题及重构思路人权法学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均体现出独立性,端赖人权概念与法学研究的耦合。人权法学以国际人权标准、具体人权、人权理论作为学科对象,并主要运用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作为研究方法。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脉络来看,“二战”后对“人的尊严”的关注促进各类人权活动的兴起,人权由此成为各学科研究的重要范畴。从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历史学等都可以对人权展开研究,并能形成彼此相对独立的学科知识领域。除了 “二战”后国际人权活动的蓬勃发展,近代法治国学说也日益成熟,由此宣告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乃是国家的应尽之责,实现基本人权得以成为国家的使命和目标。人权作为根本性的内容规定于国家宪法之中,并经由宪法与部门法的价值沟通,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于各部门法内部,使思想、观念范畴的基本人权转换为受法规范体系保护的基本权利及具体权利。有学者据此提出“关涉人权保障的法规范体系即是人权法”,这种观点阐明了人权法研究的学科范畴。但需指出的是,“关涉人权保障的法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内人S9I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为,人权法学的学科体系就是以人权法规范体系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全面、系统的知识分类体系。从目前我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设置来看,一是直接以国际人权条约、国内人权规范为中心,分析、论证以及阐释人权规范的原理,形成了人权法学的一系列理论和范畴;二是以人权原理与部门法相结合,通过阐发人权原理的内涵,促进部门法研究的创新。因此,我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既有设置,其实已经形成统筹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与国内人权规范体系的研究格局,为法学研究乃至更为广阔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注入了人权知识资源,推动了国内人权保障的发展。我国人权法学研究取向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人权法规范的客观意义,完成了对实证法的法律科学层面上的初步加工。但是,仍然存在关于如何建构自主性的人权法学学术命题以及自我更新、生产的学术命题之未竟事业。学科体系为学术体系的搭建提供了基本学科对象、研究任务及必要的组织机制,也就是指学科体系决定了学术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我国人权法学研究在致力于解释人权法规范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人权法研究的“内部观察”范式,在获取人权法规范的客观意义层面上取得重要的进展。但所运用的基本原理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确立的早期人权理论,即早期人权法“外部观察”范式取得的一系列学术成果。比如,从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形态等来定义人权概念,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等理解人权的本质与属性。这些既有的理论原理在长时段的研究中未能得到充分反思与诠释,难以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发展和变迁,无法提炼出具有标识性的概念与命题。这种现象可被概括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内部观察”与“外部观察”的二元分立。一方面,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由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所决定,缺失了对基础性原理的持续思考,使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建构过程走向封闭与静止状态。另一方面,人权法学学术体系是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根基,而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则是前者的具体阐释,二者是一种内容与载体的勾连关系。话语体系的生产机制、变革动力和表达效应与概念和命题的思想深度、关切广度及解释力度紧密相关。如果概念和命题难以为话语体系输送源源不断的内容,便会导致中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在国际人权学术研究中的缺场,进而带来中国人权话语权界多从“权力支配”的竞争性角度来为话语权提升指明解决方案。这种策略当然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仍须看到,取得人权话语权的根本在于拥有一套具有自主性的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因为除了在现实国际人权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策略性不足,中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缺陷还在于思想与理论的相对匮乏。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是,使我国的人权法学学术体系能够充分解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从而扬弃既往陈旧的人权法学命题,并承载其解释与说理的首要功能。的弱势局对于人权话语权范畴而言,从既有人权法学“三大体系”的一体化结构来看,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者的逻辑关联体现为依次递进,因而建构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的问题和任务也就逐渐明晰了。本文论证思路是,首先,需要突破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范式藩篱,寻找沟通人权法内外视角的渠道。如果说,内外视角的划分是将不同视角下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看作两个整体,而为了实现更为细致的区分,则要求对各子学科的本质、特点、功能及各自子学科之间的逻辑关联有更深入的认识。其次,在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工程初步完成时,在此基础上提炼全新的人权法学命题,并将其系统化为学术体系。最后,完成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向话语体系的逻辑转换,形成一系列具有新时代中国语体系的感召力与说服力。特色的人权话语,提升我国人权法学话二、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独特构造(-)传统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范式桎梏以往人权法学学科体系论证主要从内在面向和外在面向两个维度展开。这两重面向的根据分别是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致力于寻找“客观性”与“公理性”的知识,因为近代科学观认为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范式应成为鉴定一门学科是否合格的标准。在沃格林看来,自然科学的辉煌进展使人们普遍认为数理逻辑是分析、建构一门学科的必要方法,并且运用此种分析经验世界的方法足以在社会科学上取得同样的成功。而持守传统社会科学研究进路的学者指出,与自然界不同的是,人类社会内部还存在独立的精神世界,它由人的各种意图、各种最高的善、各种价值存在的原理组成,这二者存在不可通约性。因此,从非实证主义出发,人权在人类的精神世界中具有独立自存的本体,学者的任务在于发现、证成这些人权的样态和内部构造。另外,从实证主义来看,某些在制定法中已经得到认可的具体人权获得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持的效力,从而可以进一步在法律运行和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根据人权融入的具体部门法种类构成的具体人权规范,学者从各自部门法的角度对此开展研究,形成了不同知识范畴的学术格局。就此而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及权利意识的成熟,在部分人权基础理论已具备初步共识的基础上走向具体人权的研究是推动人权实践进步的必然选择。关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类型划分有两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从人权是什么和怎样实现人权这两个问题的角度,将人权法研究分为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研究、国内法中规定的人权研究、对国际法中人权机制研究、对国内法中人权机制研究四类。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因为从对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人权的研究来看,其目的在于厘清法规范体系中已经确立的具体人权。在分析、讨论这些具体人权的过程中,通常以当前国际人权条约及国内制定法中的相关人权规定或表述为预设前提,由此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权”与“应然人权”设立界限,将“应然人权”排除在研究对象之外。虽然具体人权的分析需要从“元权利” “综合性权利”“补充性权利”等维度全面考察才能与总体人权体系的框架契合,难以做到完全的价值无涉,但这种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人权本原的繁杂争论中,进而形塑从具体人权的规范化确立到权利实现机制的理论线索。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将人权法研究分为人权法原理、具体人权、国际人权、特殊群体人权、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五类主题。这种分类方式更为细致,大体囊括了我国人权法研究的几种路向。与前一种观点相似,具体人权、国际人权、特殊群体人权都可归类于“人权规范化”中,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则属于“规范人权化”。不同的是,人权法原理是涉及人权的主体、属性、类型、特点的基础性原理,属于一门“通过研究基本概念来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一般化与体系的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即人权法学者从人权法体系内部角度提出的一般人权法理论。综合上述两类观点来看,我国人权法学者对人权法的学科分类基本上是从法学研究中的分离命题和联结命题的视角加以考察,总体上概括了我国人权学科体系的设置。“人权规范化”侧重于对人权存在论的探讨,虽然从实证法体系出发,但亦涉及对人权价值的关注,而“规中保障既定的具体人权。然而,这样一来,从学科现状中就产生一个疑问:“应然人权”范人权化”则注回答如何在法律制度实践与“社会一历史实在中的人权”的问题在学科体系中应当如何安放?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及相应的学科建构可被视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外部组成部分,那么此种外部组成部分对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重建有何意义?这便需要重新反思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及相关的人权与政治、道德、伦理等之间的关系,以此理解人权法的独特构造。(二)人权法的构造类型及其关系重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需要以明了人权法的独特构造为前提,而分析人权法的构造类型则需要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入手。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可进一步推论出政治人权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伦理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历史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五对相辅相成的范畴。政治人权、道德人权、伦理人权、社会人权、历史人权是指人权在政治民主、道德价值、伦理惯习、社会环境、历史现象中的存在样态。在人权尚未引起人类的广泛关注时,人类在很多时候都处于按照自身无限制的意志和激情来建构社会制度以及获取更多自然资源的野蛮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在“二战”后才得到充分反思,由此带来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复兴,人权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便成为各国的核心关切,目的是使人类从此不再遭遇那些无视自由、正义与和平的野蛮暴行。人权实际上与人的具体生存状况密切相关,在任何特定的时代,人权都要发挥调整、塑造人的具体生存状况的功能意蕴。所以,从生存论的角度来看,人权展开为两个向度:其一,应然人权。应然性认知是人们通过理性思维活动整理和加工所获取的感性材料,从而获得普遍必然性知识的过程。应然人权主要是指一些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具体人权,其不因时空变迁而发生改变。应然人权能够使人们反思自我的具体生存状况,促进人权观念的觉醒。我们所说“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实然人权。实然性认知是人们利用观察和实验手段获取经验事实的过程。实然人权不仅包括法规范体系中规定的人权,也包括上文提到的“社会一历史实在中的人权“。实然人权可以指明当下时空环境中存在的各类人权,并促使这些具体人权为法律所规定,进而推动法定人权向实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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