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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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docx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讨论决定,是指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以及对需要呈报上级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的行为。第三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各项程序规定。第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对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决定呈报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对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中酝酿。党政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地方党委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领导干部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六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讨论决定时,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第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汇报。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选拔职位职数、岗位职责、选配条件,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德才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对破格提拔的人选,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对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的,要逐一说明报批情况;对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领导意见的人选,还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二)会议讨论。党委(党组)成员对拟任人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汇报人员作出具体详实的说明。党委(党组)成员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不得率先作表态发言或者对拟任免事项提出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三)进行表决。参加会议人员对拟任人选逐一进行表决,可以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等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也不得临时动议改变人选拟任岗位或职务。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程序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执行。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指定专人用专门的记录本做好记录,如实记载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损毁或涂改。第十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的,本人必须回避。第H"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党委(党组)表决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泄露讨论、表决情况和结果。第十二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廉政情况说明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