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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题答疑汇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否一方一定是法院?答:如果采两面说一马工程(p38)认为是主流观点,则正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一定是法院。两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产生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任何诉讼行为必须经法院认可后,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当事人与法院,缺少任何一方参加,都不可能形成民事诉讼。因此,两面关系说现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流学说。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一、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在某些语境下后两者可以混用答: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标的:指法院审判的对象,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关系: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所以诉讼标的是诉的基本要素;而明确的诉讼请求又是诉提起的条件之一。在一些学者看来,诉讼标的即为诉讼请求,张卫平认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为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但是马工程认为,诉讼标的为产生纠纷的法律关系。二、诉与诉讼标的的区别答: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标的:指法院审判的对象,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拥有诉权则可以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即提出一个诉。而诉讼标的则是诉的基本要素之一。三、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含义是否有重合?答: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含义很难重合。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而诉讼标的则是诉的基本要素之一,诉讼请求是诉的提起的条件之一。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含义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张卫平认为诉讼标的即为诉讼请求,而王亚新则认为,诉讼标的即可能存在于法律关系层面,又可能存在于纠纷事实层面,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马工程的观点认为,诉讼标的即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法律关系。四、本诉和反诉与否认和抗辩之间有联系吗?答: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否认是指是指否定对某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使该当事人必须提出相关证据对该事实加以证明的行为。抗辩是指对对方的否认而提出的事实主张,而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区别:反诉是独立的诉,而否认与抗辩不是;否认是否认对某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而抗辩是对对方的否认而提出的事实主张。五、张卫平老师所言的“约束性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是否存在答:约束性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基本含义: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 .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3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与处分性辩论原则虽有本质区别,但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却在其他规定中有具体体现。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关于自认的规定、第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规定都与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相契合。六、辩论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是约束性的辩论原则,究竟该如何适用?答:中国的辩论原则并非德日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约束性辩论原则,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我国辩论原则的内容有:1 .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辩论;二是对案件所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三是对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3 .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开庭审理阶段,也包括了庭前准备阶段。同时,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5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有: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 .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3 .法院对证据的调杳,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虽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与处分性辩论原则虽有本质区别,但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却在其他规定中有具体体现。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关于自认的规定、第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规定都与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相契合。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各有什么优缺点?我们目前采取的混合诉讼模式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前半部分答案如下,后半部分涵盖的内容太多,建议阅读相关论文。(一)当事人主义VS职权主义一般认为,根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权限配置不同,民事诉讼模式可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按照当事人意志进行,当事人对于是否请求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等具有支配权。即:(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所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法院,法院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院可以依职权推进诉讼,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当事人处于次要、消极地位。即:(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3去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具有主动权。八、我国的诉讼模式是蒸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吗?我国民事诉讼主义模式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受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我国采取了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规定九、如何理解形成之诉?答: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以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比如:请求离婚是形成之诉,解除合同也是形成之诉,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之前婚姻关系、合同关系都存在,判决之后被改变。第三章诉与诉讼标的的区别一、变更之诉中如何判断是对主体、客体还是内容的变更?如“张甲起诉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乙判归自己抚养”为什么是主体的变更?从哪些方面来区分呢?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将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一要素进行变更,就是形成之诉或变更之诉。(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识别是哪一要素)以离婚案件的例子来理解:1、张三起诉李四解除婚姻关系,此处的原告诉讼请求就是解除两者既存的婚姻关系,那么该婚姻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因而张三提起的诉讼就是变更之诉(消灭客体)2、张三起诉前妻李四将婚生子王五判归自己抚养,此处涉及到原本李四与王五之间有一个既存的抚养关系,而张三的请求是将王五判给自己抚养,该请求中的抚养关系的主体由原本的李四变更为张三,主体发生了变更,因而是形成之诉(主体的变更)3、张三代理儿子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增加抚养费,由每月的IooO元增加到每月2000元。此时原告的请求是增加抚养费(IOOO增到2000),而在被告李四与儿子之间是存在一个既存的抚养关系,因而只是对抚养关系下的抚养费进行了变更,所以这是形成之诉(内容的变更)因此,变更之诉中如何判断是对主体、客体还是内容的变更,关键看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什么。二、诉讼标的理论的实际应用有哪些引用张卫平老师教材: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因期间届满而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由于诉讼标的直接与所主张的权利有关,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联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法院对案件的实体裁决也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裁决。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标的,法院自然不能加以审理和裁判。法院的终局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评断。3、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在规范的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核心是证明和辩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证明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行为都以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中心。4、"禁止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系属)或已经裁判的案件,再行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断是否属重复诉讼,其根据之一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5、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有关既判力的若干问题中既判力与诉讼标的问题都是其核心问题,因为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6、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所谓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实际上是诉讼请求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按照通常的观点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等质的话,自然诉讼标的就成了法院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一、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1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通常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影响法院作出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的内容a.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主体是双方当事人,不包括证人)b.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辩论;二是对案件所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三是对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c.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d.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开庭审理阶段,也包括了庭前准备阶段。同时,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5)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2 .辩论主义(1)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按照当事人意志进行,当事人对于是否请求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等具有支配权。(2)辩论主义的内涵a.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b.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