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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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docx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类别全院制度一辖区管理编号XQG1-1-025名称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T)I-15制定单位儿童群体保健科修订日期今年TH-O1版本第5版-制定目的规范我市散居儿童健康管理,保障儿童健康。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人员三主要内容1管理内容1.1 根据儿童的体格发育和心理发育特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和指导,注意筛查高危儿并进行专案管理,对发育偏异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1.2 指导合理喂养和平衡膳食,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婴儿合理添加辅食并进行正确的食物转换,预防营养不良性疾病的发生。1.3 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综合管理,做好常见病的预防指导。14指导家长做好儿童眼保健、听力保健及口腔保健,降低视力不良及踽齿的发生。1. 5定期监测儿童体格及智能发育,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2. 6指导家长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预防工作。1.7指导家长预防儿童意外事故的发生。1 .8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儿童心理健康指导。1.9向家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2 .管理要求2.1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0-6岁散居儿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22规范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和儿童健康管理软件°2. 3各类表格记录齐全、清楚、完整、及时、准确。3. 4按照要求分析汇总儿童健康监测指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四参考文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6.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2月)6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今年-2025年)7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类别全院制度一辖区管理编号XQG1-1-026名称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生效日期今年-O1-15制定单位儿童群体保健科修订日期今年-O1-O1版本第4版-制定目的通过对死亡新生儿死因分析,研究主要死因分布及变化趋势,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新生儿死亡率。二适用范围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三具体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评审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死亡或出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新生儿。区级评审:对本辖区满足上述评审条件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市级评审:对辖区内满足评审条件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3评审专家组要求:对新生儿死亡实行医疗保健机构、区级、市级三级评审制度。市级、区县级专家组成员至少7人,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新生儿(儿科)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市级和区县级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其中地市级70%以上专家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一般由新生儿科(儿科)、产科、妇幼保健、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医疗保健机构建立本单位新生儿死亡讨论专家组,负责本单位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3评审时间:原则上市级至少每半年一次,区级每季度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上季度区级死亡评审,明确死因和主要影响因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做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医疗保健机构对本机构死亡的新生儿10天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4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死亡新生儿在进行规范上报的同时,要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5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在1月、7月(市级2月、8月)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需要评审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十二格表”,完成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6评审结束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十二格表”、“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死亡评审信息表"和“死亡报告卡”。7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分级评审、实事求是及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8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儿童健康服务工作的改进。四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3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10号6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2023年版)7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今年-2025年)8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类别全院制度一辖区管理编号XQG1-1-027名称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生效日期今年T)I-15制定单位儿童群体保健科修订日期今年-O1-O1版本第4版-制定目的规范我市新生儿死亡监测及报告流程,减少或杜绝漏报现象。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科、儿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及其他发生新生儿死亡病例的科室人员三主要内容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1.1 新生儿死亡前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1.1.1 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转出单位为报告责任单位。1. 1.2新生儿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为报告责任单位。1.2新生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所在乡镇承担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报告责任单位。1. 3新生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负有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履行新生儿死亡报告、接受核实调查、提供病历资料、进行死亡评审的责任。2医疗机构结合新生儿死亡讨论,对本机构所有住院期间死亡或出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进行自评审。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务处(科)负责人、产科、新生儿科(儿科)主任、与新生儿救治相关的科室负责人、院内参与新生儿诊治的相关人员参加自评审。3医疗机构应在新生儿死亡后10天内开展新生儿死亡自评审工作,填写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于自评审结束后7天内将“死亡报告卡""死亡评审信息表”报送至辖区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4评审结束后,市区妇幼保健机构需将辖区内所有市级或区级的评审资料,包括“死亡评审信息表”、“死亡报告卡”、“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十二格表”及“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5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死亡监测漏报调查,医院协助市卫健委每年组织两次死亡监测全面质量控制,对新生儿死亡数等进行查漏、补漏。四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3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2023年版)6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今年-2025年)7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