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氢加氢一体站安全技术规范.docx
制氢加氢一体站安全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制氢加氢一体站的总体要求、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雷和防静电、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电解制氢工艺的制氢加氢一体站。本文件不适用于天然气、甲醇、焦炉煤气、水煤气等制氢工艺的制氢加氢一体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634.2氢气第2部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GB12014防护服装防静电服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19774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29729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31138汽车用压缩氢气加气机GB/T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T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562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条件GB/T37563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安全要求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4总体要求4.1 制氢加氢一体站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制氢加氢一体站的等级划分单位为千克等级储氢罐容量总容量G单罐容量一级5000G80002000二级3000<G<50001500三级G3000800计算储氢罐容量,可以不将应急储氢设施容量计入在内,但应确保应急储氢设施日常不被使用。计算储氢罐容量,储氢总量还应包括作为站内储氢设施使用的缓冲罐、瓶式压力容器组、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的储氢量。4.2 制氢加氢一体站的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站内有爆炸危险设备间、操作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划分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3 按总容量划分为一级站的制氢加氢一体站,应按GB18218、GB36894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管理。5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5.1 制氢加氢一体站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要求,宜布置在交通便利且远离人员密集的位置。5.2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制氢加氢一体站。5.3 站址不应设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区域。5.4 制氢加氢一体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表2制氢加氢一体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单位为米项目名称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间)、加氢机放空管口制氢设备(间)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公共建筑50505035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403530203030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353025202525二类保护物3025201420三类保护物3025201220生产厂房、库房耐火等、:级252015122512三级3025201414级四级3530251616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353025182525室外变配电站353025183025铁路252525223030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5151561515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10101051015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杆高的1倍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杆高的1.5倍氢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I级和I1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I11级和IV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注: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5.5 按总容量划分为一级站的制氢加氢一体站,宜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5.6 制氢加氢一体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或等于本文件表2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oE7制氢加氢一体站内工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设置应符合GB50177、GB50516的有关规定。5.8 制氢加氢一体站的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6工艺系统6.1 制氢加氢一体站的工艺系统制氢加氢一体站主要工艺系统包括:水电解制氢系统、纯化系统、压缩机、储存系统及设备、加氢机、管道及附件等,工艺流程见附录B。6.2 水电解制氢系统6.2.1 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安全要求等应符合GBT19774>GB/T37562、GB/T37563的有关规定。6.2.2 电解槽出口应设置压力调节装置,以维持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一定的压力差值,宜小于0.5kPa。6.2.3 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出气管与氢气总管之间、氧出气管与氧气总管之间,应设置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6.2.4 宜设置原料水制备装置,包括纯水机、原料水箱、原料水泵等。原料水泵出口压力应与制氢系统工作压力相适应。6.2.5 宜设置溶液配制与回收装置,水电解槽入口应设置过滤器。6.2.6 当使用碱性水电解技术时,应设置冷凝水回收装置。6.2.7 水电解制氢产生的氧气可直接排入大气或输送至站外安全距离使用,并应符合GB50177的有关规定。6.3 纯化系统6.3.1 宜利用催化剂装置去除氢气中的微量氧,提高氢气纯度,达到纯氢等级。6.3.2 宜选用分子筛纯化系统。6.3.3 干燥后氢气品质应符合GB/T3634.2规定的氢气标准。6.4 压缩机6.4.1 压缩机的选型、数量、布置、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安装和验收等,应符合GB/T29729、GB50516的有关规定。6.4.2 压缩机前应设置氢气缓冲罐。数台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6.4.3 压缩机后应设置氢气罐,并应在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设置旁通管。6.4.4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6.4.5 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6.5 储存系统及设备6.5.1 储存系统及设备的储存压力、储氢量宜根据用户使用要求设计,并应符合GB50156、GB50516的有关规定。6.5.2 氢气储存设施宜选用储氢容器,且应安装在固定位置。6.5.3 移动式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氢气缓冲罐,若设置在防护罩或外壳内,其氢气容量不得超过20Nm3。6.5.4 储氢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宜设置在顶部。6.5.5 储氢容器底部宜设置排污口,排污口应设置双阀。6.5.6 瓶式氢气储氢容器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放。同组容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瓶式氢气储氢容器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o6.5.7 氢气储存设施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6.5.8 氢气储存设施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并应分别在控制室和现场指示压力。应在控制室设置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6.5.9 氢气储存设施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6.6 加氢机6.6.1 加氢机及其辅助设施的设计、性能等,应符合GB/T31138、GBT34584.GB50156、GB50516的有关规定。6.6.2 加氢机不应设置在室内。6.6.3 加氢机基座靠近车辆侧应设置警示线。6.6.4 加氢机应安放在高度超过120mm的基座上,基座每个边缘离加氢机至少200mm。6.6.5 加氢机面向车辆一侧应设置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宜低于0.5m。6.6.6 加氢软管上应设置拉断阀。6.6.7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当达充装压力高限值时,自动切断阀联锁关闭。6.7 管道及附件、临氢材料6.7.1 氢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且不应低于安全阀的泄放压力。6.7.2 氢气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分析取样口和吹扫置换口。放空管应引至集中排放装置,排放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的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6.7.3 管道的选材、连接、敷设、安装等,应符合GBT29729GB50156GB50516的有关规定。6.7.4 临氢材料应选用符合GB50516的有关规定,且有成熟使用经验或经试验验证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金属材料。7安全设施7.1 紧急切断和泄放装置7.1.1 制氢加氢一体站宜设置整站自动控制系统及带记录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7.1.2 制氢加氢一体站应设置安全运行联锁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水电解制氢系统、纯化系统、压缩机、储氢系统及加氢机的电源,并关闭站内氢气传输管道的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7.1.3 制氢加氢一体站电源的切断宜通过高压开关和断路保护器实现,高压开关安装在高压开关柜内,断路保护器宜安装在配电柜内;管道的紧急切断宜通过紧急切断阀实现,紧急切断阀通过控制柜内的P1C控制系统实现。7.1.4 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启动开关: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便于操作且较为安全的位置;一一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1.1.5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1.1.6 制氢加氢一体站内氢气工艺设施应单独设置放空管,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7.2 报警装置7.2.1 下列系统及设备应设置报警装置和停机装置: 水电解制氢系统应设置高压、高温、液位、气体浓度及电压、电流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压缩机应设置高压、低压、油压过高、油压过低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储氢系统应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加氢机应设置流量过高、流量过低、拉脱阀拉断及加注超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7.2.2 氢气压缩机间、压力调节器间、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内均应设置符合GB12358>GB16808规定的氢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体积比)达到04%时应报警,达到1%时自动控制系统应能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达到1.6%时应启动紧急切断系统。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选用和安装,应符合GB/T50493的有关规定。7.2.3 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等站内涉氢场所应按照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7.2.4 运行期间应定期对氢气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