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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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以儿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 的理念,促进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适度普惠 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始终 把“有利于孤残儿童的未来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始终把困 境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发扬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推动儿童福利体系建设长效发展,力争到2025 年全区基本建立起以全体未成年人为主体,由政府部门牵头 担责,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 儿童福利体系。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多种措施,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的 福利需求,做到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二是坚持量力而行、解困优先原则。确保受保障儿童在 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 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 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受保障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四、保障对象按“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方法,加大政府对儿童 及其家庭扶持和保障力度,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一致、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本实施意见保障对象 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未成年人。(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1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 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福利机构监护下实 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2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 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弃 养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 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 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 瘤等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 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三)低保家庭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证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四)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五)重残儿童。是指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 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六)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 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效 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证的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者患有艾滋病、 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者 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五、建立健全儿童权利保障体系(一)强化安置保障制度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 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方式,妥善安 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一是加强孤儿监护 管理。依法明确孤儿监护人,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友担任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广泛开展社会 助养。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 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三是对孤儿成年 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 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 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 四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 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 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二)建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1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所有失去父母、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 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标准为每人每月2350元,根据市级统一标准动态调整。2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将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社会散居孤儿 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低 保救助金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于已经按家庭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 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已经享受基 本生活费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救助金)。3 .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保家庭中 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我区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 活补贴。4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照我区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 贴。5 .建立困难家庭重病、重残、罕见病等儿童基本生活费 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 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我区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 补贴。6 .建立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残疾等级为国 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照社会散 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其中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困难家 庭的,不重复享受)。以上各类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儿童不同身份的, 原则上就高享受。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 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 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 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 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取消家庭相关救助证后不 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取消救助证的次月 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上述儿童年满18周岁后 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 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 (其中孤儿为在校学生,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非在校学 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三)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孤儿、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持有效期内 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儿童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儿童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由区财 政全额承担。孤儿、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持 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儿童,及我区户籍且患慢性 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 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 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病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已满 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自负 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享受医疗困难救助,救助比 例分别为:2万元(含)以下段救助60%; 2万元至5万元 (含)段救助70%; 5万元以上段救助80%。患规定病种且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儿童, 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000元的部分可享受医疗 困难救助,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1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 段救助50%; 2万元至5万元(含)段救助60%; 5万元以上 段救助70%。孤儿、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持 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儿童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 残疾儿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 每人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 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新生 特殊病种儿童应急救助机制,通过定点医院绿色通道对残疾 婴幼儿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残联、培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 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四)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 保边缘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及其他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 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全面加强儿童特殊 教育工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 边缘家庭儿童接受区属及区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育期间,按 照上级政策给予保育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及生活补助;接受高中 段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 给予住宿费、餐费补助及享受国家助学金。接受大专、本科 教育的,可享受慈善救助结对帮困。(五)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 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 和城镇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居住在城镇的 孤儿成年后,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居住 在农村的无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 体系,由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六)拓宽就业保障制度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 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及 其他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 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 “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 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六、完善工作机制(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由区政府建 立的未保委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横向工作网。建立区级 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协商。区民政局要 实施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困境儿童应保尽保; 同时要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提 升全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队伍职业化水平。区教育局要做好 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资 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的特殊教育工 作进行指导。区公安分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 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JL)捡拾报案证明和临 时寄养情况说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 等违法犯罪行为。区财政局要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及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区人力社保局要加 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 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住建局要负责城 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 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