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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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细则.docx
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为内部工作指引,适用于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总量指标管理。以下情况不纳入本管理细则管理范围:(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处理的,工业废水部分需实行总量指标替代)、垃圾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厂。(三)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但年排放量小于等于300公斤的省市级重点项目,不需要申请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报批环评文件时,如项目中产VOCS工序涉及多行业的,只要有某一个行业涉及重点行业的,则环评文件报批的所有工序均需实行总量指标分配,不属于第(三)项的豁免范围。(四)不属于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五)建设单位、行业类别、主要产污工序相同且排污量不增加的市内异地搬迁项目(原环评批复无明确批准的排污量或原环评文件中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分析且没有明确数值的除外)。第二章总量指标来源及类型第三条【总量指标来源】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我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实际减排量与上级要求减排量之间的超额部分。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印染、牛仔洗水等行业或工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第四条【可替代总量指标类型】可替代总量指标分为年度指标、重点项目指标、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三类。年度指标由各镇街自主分配,重点项目指标、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由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量办”)统筹安排。第五条【年度指标】每年年底前,市总量办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近三年的各镇街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和上一年度减排量完成情况等进行差异化定量分配下一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指标(以下简称“年度指标”)。各镇街当年未使用完的“年度指标”,由市总量办统筹再分配。第六条【重点项目指标】对省市级重点项目,或未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但镇街要求给予总量指标支持的优质项目,设立重点项目指标。重点项目指标由市总量办统筹最终确定,专项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平台等建设集中治污设施的(共性产业园除外),或生活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自来水厂、医疗机构、殡仪馆等涉及民生和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其总量指标的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第七条【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对在本管理细则实施后规划环评通过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立)的共性产业园,设立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专项支持共性产业园内建设项目。共性产业园在规划环评阶段不需要申请总量指标,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规划环评时予以确认。共性产业园规划环评经审查通过后,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环评审批时,不需总量指标替代;园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所有主要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需申请总量指标,由镇街集中向市总量办申请,且原则上应来源于周边企业拟通过治理、关停等措施预计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废水、废气进入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属于间接排放指标,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属于直接排放指标;由审批部门在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共性工厂总量指标的申请适用本条规定,其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周边企业拟通过治理、关停等措施预计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第三章总量指标申请第八条【年度指标的申请】市镇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受理需新增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同时通知项目建设地生态环境部门该项目总量指标需求,项目建设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报项目环评审批部门,作为项目环评审批依据,逾期未作出回复的视作同意该申请。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实际使用量发生变化的,若实际使用量低于原申请量的,以环评批复的总量为准。若实际使用量高于原申请量的,环评审批部门应通知项目建设地生态环境部门新的总量指标需求,项目建设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作出回复的视作同意该调整。第九条【重点项目指标的申请】市总量办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对重点项目指标进行统一审核。镇街原则上在每年2月和7月底前,向市总量办统一申请符合本管理细则第六条要求的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市总量办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镇街提交的总量指标申请进行审核,“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点工业项目库”和镇街优质项目按排序的优先级别分配总量指标。市总量办根据审核结果出具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意向函预留重点项目指标。意向函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意向函预留的总量指标将返回市总量办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办理环评时以有效期内的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意向函作为总量指标分配依据,申请流程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十条【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的申请】对共性产业园内建设项目或共性工厂,镇街根据需要向市总量办批量提交总量指标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指标需求量、具体的替代指标来源及来源量等)。市总量办对镇街提交的总量指标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意向函(意向函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提前预支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共性产业园内项目或共性工厂办理环评时以有效期内的共性产业园总量指标意向函作为总量指标分配依据,申请流程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总体原则】总量指标实行市级统筹、定量分配、重点支持的管理原则。当年总量指标的分配与上一年度总量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第十二条【替代原则】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要求如下:(一)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二)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三)上一年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或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全市细颗粒物(PM,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大气主要污染物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四)搬迁项目若不满足本管理细则第二条第(五)项要求的,则应按新建项目要求重新申请总量指标。第十三条【指标使用管理】市总量办建立总量指标管理系统对全市总量指标使用、划拨、留存等情况统一登记管理。符合本管理细则第二条第(五)项要求的跨镇街搬迁项目,迁入的镇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部门须及时将项目搬迁情况向市总量办报备。第十四条【其他要求】国家、省出台新的总量指标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后,如与本管理细则相冲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章考核要求第十五条【总量减排任务下达】市总量办原则上根据各镇街的减排潜力、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使用情况等下达各镇街的减排年度目标。第十六条【考核】各镇街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到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镇街,将在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给予加分。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镇街,将在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给予扣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名词解释】(一)重点污染物,是指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其中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e)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是指铅、汞、镉、格、神。(二)总量指标,是指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的统称。(S)VoCS重点行业,是指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四)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是指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锲钻、锡、睇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银钻、锡、睇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密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糅制加工业。(五)”可替代总量指标”,是指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六)省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市“重点工业项目库”管理推进的在库建设项目。第十八条【解释及实施时间】本管理细则由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中总量办2023)1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2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使用情况表3 .重点项目总量指标申请模板4 .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意向函模板5 .共性产业园专项总量指标申请模板6 .共性产业园专项总量指标意向函模板附件1中山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行业类别行业名称指标/名称(m请量屯/年)总量指标来源水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大气污染物指标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铅(Pb)汞(Hg)镉(Cd)辂(Cr)神(As)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单位盖章)日期:注:1.项目的所属行业与W)Cs、重点重金属的重点行业名称不一致时,除填写所属行业外,还应在“行业名称”中填写相应的重点行业名称。2 .“总量指标来源”包括年度指标、重点项目指标、共性产业园专项指标。有多个来源时需填报不同来源占用的排放量。需实行本行业替代的须填写具体的来源项目及来源量。3 .建设项目属于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所列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其规定的方法进行测算,VOCs排放量计算可按照广东省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