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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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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旅规(2022) 1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经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我厅对原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22日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有效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功能突出,文化新业态和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第四条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创建工作指导、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做好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第五条 园区认定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按照申报推荐、创建资格评审、2年创建期满验收、认定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程序实施。考核工作从认定次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四)规范运营2年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主导明确。(五)园区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的60%以上,且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0%以上。园区入驻文化企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强。(六)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七)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八)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法人单位。(九)园区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具有以下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初创型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服务,能够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报园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类型的园区,应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三)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六)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第八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一)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园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由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初审。(三)对初审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式2份,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园区创建申请。(四)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拟定年度园区创建资格单位名单,并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为年度园区创建资格单位,创建期为2年。(六)2年创建期满,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考核)标准(试行)进行验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合格的,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牌匾。(A)创建期满2年、验收未获通过的园区可在1年内申请验收;组织验收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资格。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九条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并依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考核)标准(试行)组织开展相关考核巡检工作,结合省级财政安排情况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等。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结合当地客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第十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时,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地址变更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园区称号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准。第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园区应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报告。第十二条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直接考核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园区考核工作,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园区考核内容包括:(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八)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九)其他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予以“警示”。(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的,或报告情况、数据不真实的;(-)园区规划或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未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的;(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变更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第十五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四)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六)连续两次被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警示”的。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请。(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以及认定的。(三)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或违法违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四)不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章支持与服务第十七条 鼓励并支持各地政府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园区建设及入园的文化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指导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园区发展。第十八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园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各地利用老旧工业产业资源,开展文化产业园区改造及创建,打造文化产业“双创空间”。第十九条 鼓励并支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园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园区”“伙伴园区”,强化园区间的协同发展。鼓励并支持园区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文化园区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完善大湾区文化创意产业体系。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资源共享,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旨在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孵化作用的各类活动。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组织开展入园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为毕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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