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天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 面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 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市50条具体落实举措,全 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党 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 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 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 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 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 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 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 盯餐饮企业、大型商贸综合体、临街商铺、流动餐饮、农 贸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燃气安 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 全发展底线和社会安全底线。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据“三管三必须” 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 则,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 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 度,织密安全监管网,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 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 患,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 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 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 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 艺,深化城市燃气生命线成果应用,构建智慧燃气管理系 统,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 行。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 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突出问 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 设等工作,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和“三责任九必须”制 度,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 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 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 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 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等人 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 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 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 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 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 效机制。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 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 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 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 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配 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足额配备送气服务人员、未与 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送气服务的人员 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送气服务人员未取 得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培训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 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 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 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 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6个 100%”提升改造的,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 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 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 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本市核发燃气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的, 未告知用户用气完毕立即关闭钢瓶角阀,违规向餐饮企 业、单位食堂提供50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 的、未要求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 掺混二甲醛,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 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 供用气合同、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用 户及时整改的、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用户继续供 气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 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 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 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 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 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要依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 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 实)4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醴、违规 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 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 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 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 落实)5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 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 二甲醛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 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 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 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 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 织落实)6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 “黑气瓶”以及对外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我市非法 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液化石油气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 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 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 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 织落实)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 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 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 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 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L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 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 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 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 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 民政府组织落实)2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 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 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 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 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 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 阀”、“问题软管”、“问题灶”(包括集成灶)等燃气 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 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 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 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 全风险和事故隐患L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 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 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等“八个一律”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 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 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4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 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 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 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 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 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委负 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 险和事故隐患1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 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 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2,对餐饮企业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公共用 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IOO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 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 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 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 “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 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 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 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 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 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 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 实)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 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 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