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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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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促进农业农村繁荣,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人流兴旺,强化稳边固边,突出解决边境村庄“空心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本意见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盘活闲置宅基地应遵循下列原则:1 .坚守改革底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户有所居。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的权益不受损。2 .坚持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3 .维护各方权益。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统筹处理好村集体、农民、工商资本的权益关系,实现利益互惠、多方共赢。4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与推进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等有机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村庄。二、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三)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试点村闲置宅基地先行确权登记颁证。(四)本意见对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置换等流转行为仅限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对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等流转行为不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限制。(五)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交易。(六)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交易,由农户本人申请,经村集体同意,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转让、置换、抵押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的,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租赁、入股的,由租赁、入股各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入股合同,由村集体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七)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时,参与租赁、入股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合同签订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八)对租赁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放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租赁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一经租赁、转租和抵押须依法进行登记。三、多形式盘活闲置宅基地(九)鼓励村集体统筹盘活1 .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宅基地分配、使用、退出、流转等职责,统筹利用闲置宅基地,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农业产业或新兴业态。2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探索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储再利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闲置宅基地收储再利用的启动、奖励、补助及复垦工程。3 .探索建立村集体闲置宅基地收储机制,对收回宅基地实施集中储备、开发或复垦。4 .鼓励将闲置宅基地拆除复垦新增耕地,通过占补平衡置换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新兴业态。5 .鼓励将闲置宅基地腾退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进行交易,收益用于反哺农村发展。6 .探索建立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且符合市场规律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由村集体收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补偿。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同时退出。如再申请宅基地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现价有偿使用。7 .可探索“以房养老”模式,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退回集体,由村集体收储后统一流转经营,收益用于购买养老保险或置换养老服务。(十)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盘活。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和优秀人才下乡,采取租赁、合作、合资等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开发乡村旅游、康养度假、电商文创等新业态。(十一)鼓励农民自主盘活。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自主创业、创新发展,也可通过入股、出租、合作,或委托第三方长期经营等方式,获得经营性或财产性收入。(十二)鼓励城市居民租赁盘活。在农民自愿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前提下,鼓励城市居民租赁农房,鼓励公职人员到边境村屯租赁农房,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修缮、改建或重建农房。四、加强规范管理(十三)加强服务管理。加强对盘活闲置宅基地相关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尤其是宅基地评估、流转、项目选择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服务。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十四)加强合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闲置农房租赁、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十五)加强房屋翻建管理。改建或重建农房,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十六)加强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研究新产品,对签署的每一笔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农户和工商资本权益提供保险保障,并给予优惠保险费率。(十七)加强金融支撑。鼓励金融机构为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授信、增信服务,探索农房使用权抵押融资(由金融部门另行制定)。五、相关要求(十八)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州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十九)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选择12个有条件、有意愿的村先行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推进。(二十)根据国家政策或实践中需要补充完善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本意见。(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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