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docx
密2年-202:年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区域全称:*使用说明一、本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可作为西安市以行政 区域(如镇、区、街道、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单 位,由区域的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 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二、集体合同由区域性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协商订立;尚 未建立区域性工会的,由当地地方工会代行选派的区域职工方 协商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订立。三、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使用本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 商时,可根据本区域内企业的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增减或修 改,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双方协商约定的工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劳动安 全卫生等专项内容,可另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五、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或盖公 章)确认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202:年-202:年区域性集体合同甲方(职工方):涉及职工人数:*人首席代表:姓名:乙方(企业方):涉及企业数:*家首席代表:姓名: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联系电话: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区域 内(含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业园等)企业和职工的合法 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区域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陕西省企业集体合 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区域性集体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 )O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性工会代表区域内全体职工与区域 内企业签订。本合同协商确定的相关事项,不得突破相关法律 法规的最低标准。第三条 区域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组织采取民主方式 在区域内职工中产生,代表区域内全体职工利益。区域工会组 织负责人或上级工会组织有关人员任首席代表。区域企业协商代表由全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适 当的形式(根据企业所有制、经营内容、规模大小的不同,保 证各方面的代表性)产生,代表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利益。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五条 本合同对区域内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 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区域内新成立的企业应执行本合同。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 企业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但不得因为性别、民族、 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企业不 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第七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形 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 日,企业应提前支付职工工资。第九条区域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竺竺元。(不得 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 导线、本地区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 因素的变化,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 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笫十一条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分别支付150%、200%、300% 的加班费。企业与工会应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批。第十三条 企业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同意,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障职工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 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 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可以 跨1个年度安排。第十六条 探亲假、病假、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政 策执行。第五章保险福利第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按时足 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 缴。第十八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 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政策, 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支付生活费。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效益情况,制定福利政策, 建立完善福利设施,合理、规范发放福利补贴补助,帮助职工 解决实际困难。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 相关法规和标准,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劳动安全卫 生制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 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 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 测和改造,执行行业标准,防止职业病发生。第二十二条企业认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 益,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禁止使用童工。企业使用未成年工的, 应进行用工登记,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十四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逐步调整完善体检项目,提高检查质量。第七章奖惩及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 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企业依据生效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 度对职工进行相应惩处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程 序。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不遵守规章制度,损害企 业和职工利益,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应给予批评教育, 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 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 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 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 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 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 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第八章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双方协商确定), 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动 终止。第三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 者解除本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 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不能履 行的;(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 履行的;(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 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 无权变更本合同。第九章合同履行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履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成员由双方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 年向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 定协调和处理。第三十五条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区域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 字,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于签字之日起7日内应报辖区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送同级地方工会备案。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由各企业采取适当方式向 本企业职工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 生效,自202主年过月世日至202主年过月整日(自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算)。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 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续订区域性集体合同。本合同覆盖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职工数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字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