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文库网! | 帮助中心 第一文库网-每个人都是第一
第一文库网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学术论文>
  • 全科教育>
  • 应用文档>
  • 行业资料>
  • 企业管理>
  • 技术资料>
  • 生活休闲>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一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docx

    • 资源ID:722558       资源大小:20.49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docx

    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1道通轨交对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新增2轨道交通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列车运行状况提示、票价信息;(-)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安全提示、无障碍通行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信息;(三)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四)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运营单位应当推进数字化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服务。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新增3道通对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笫三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新增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4道通对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贡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新增5遒通轨交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操作有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等禁入区域;(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轨遒交通设施;(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十三)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新增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用火;(十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管线、护栏、护网、隔离围墙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其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6公路管理(绍兴)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遒路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范围、时限等要求,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7公路管理(绍兴)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碎裂等损毁情况,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需要修复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内修复。因天气、损毁严重无法按期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修复期限。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一一任级第责层备注管线以及窖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8道路运输(绍兴)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车辆行驶记录仪运行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动态监控责任。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9通程交工(绍兴)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使用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注意事项

    本文(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docx)为本站会员(lao****ou)主动上传,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