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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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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闽宁狱假字第10号罪犯陈国勇,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闽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勇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2023)闽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我监于2023年12月27日与罪犯陈国勇妻子许淑容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州市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长矫调评字第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陈国勇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国勇于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1月21日,与同案合伙承包经营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达2992.6吨。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2023年7月至2023年2月累计获1953.5分,表扬3次。考核期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已履行。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国勇卷宗壹份2、减刑建议书肆份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闽宁狱假字第11号罪犯林世光,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闽0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世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6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于2023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系从犯。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世光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受雇担任船长为他人运输柴油入境,走私柴油计8280吨,逃税额达2269714597万元。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考核期内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3年3月至2023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2153.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个数2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分。无重大违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6万元均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6.46万元。我监于2023年12月16日与罪犯妻子林依秀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连矫调评字第4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林世光适用社区矫正。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世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世光卷宗壹份2.减刑建议书肆份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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