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文库网! | 帮助中心 第一文库网-每个人都是第一
第一文库网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学术论文>
  • 全科教育>
  • 应用文档>
  • 行业资料>
  • 企业管理>
  • 技术资料>
  • 生活休闲>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一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3修改稿) 》 的起草说明.docx

    • 资源ID:676222       资源大小:13.67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3修改稿) 》 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根据20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制定实施以来,在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应急管理部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形成了修改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07年公布实施已经16年。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202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执法主体发生变化。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正确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必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需要。二、起草过程按照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在前往部分省份调研,听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相关业务司局座谈会的基础上,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三、主要修改内容规定共2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关于执法主体。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履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职责;202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规定中将适用主体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二)关于处罚金额。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予以调整。(三)关于情节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定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8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四)关于裁量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规定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同时规定对负有非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下划相应的幅度处以罚款。

    注意事项

    本文(《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3修改稿) 》 的起草说明.docx)为本站会员(lao****ou)主动上传,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