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社会保障专业.docx
摘要信息即权力,在当今社会中,政府的工作内容应当要向公众进行公开,畅通民众了解信息的渠道,从而能够提高决策质量以及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都具有着战略性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不但关系到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而且还与公共信息的保密性紧密相关。政府应采用合法的流程与形式,面向不特定的组织、公众主动公布政府拥有的信息,或向部分组织、个人公布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在这些困难中,救济制度尤为突出。本文一开始先用理论对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与其有关的概念进行解释。接下来逐点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缺陷。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上一部分所提到的问题提供解决之策。本文中,笔者通过归纳、分类等研究方法,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结合理论最新成果,尝试提供一个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思路,以求起到引玉之砖的作用。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知情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AbstractThedisc1osureofgovernmentinformationisnoton1yre1atedtothepub1ic'srighttoobtaininformation,butisa1soc1ose1yre1atedtotheconfidentia1ityofpub1icinformation.Inordertoimprovethetransparencyofgovernmentworkandprotectthepub1ic,srighttoknow,thisgovernmentshou1dproactive1yannounceitscontro1inthemanagementprocesstounspecifiedpeop1e.,Informationobtainedandstored,orinformationthatdoesnotharmthepub1icinterestortheinterestsofotherstobepub1ishedattherequestoftheapp1icant.Duetothetraditiona1confidentia1ityofgovernmentwork,thissystemthatisconducivetothedeve1opmentofademocraticsocietyfacesmanycha11enges.Amongthem,there1iefsystemexistsTheprob1emisparticu1ar1ynoticeab1e.Firstofa11,atheoretica1ana1ysisofour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pub1icre1iefsystem.Basedonourcountry's1egis1ativepractice,combinedwiththetheoretica1consensus,there1atedconceptsandconnotationsof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aredescribed.Second1y,itsummarizestheprob1emsexistinginthere1iefsystemof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inourcountry,andconductsresearchfromthethreeang1esOf1egis1ation,justiceandadministration.Fina11y,basedontherea1ityofour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system,somesuggestionsareputforwardforimprovingour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system.Withthepromu1gationandimp1ementationofthe"Regu1ationsonDisc1osureofGovernmentInformation",my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systemhasmadeconsiderab1eprogress.Buttherearesti11somef1aws.Inthisartic1e,theauthorusesresearchmethodssuchasinductionandc1assification,startingfromtheactua1situationinmycountry,tofindtheprob1emsinthe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re1iefsystem,proposesaconceptionofbui1dingagovernmentinformationre1iefsysteminmycountry,anddiscussesasetofsuitab1e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systemsinmycountry.Re1iefmethods,inordertop1ayaro1einattractingjade.Keyword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1osureRe1iefsystemRighttoknow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dministrative1itigation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理论概述(-)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相关概念1 .政府信息概念关于政府信息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有所规定。实际上政府信息的概念要比条例规定的范围大得多,除了条例规定的之外,其实还包括了政府因其职权所固有的信息,此类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也占着很大的比重。2 .政府信息公开概念政府信息公开,从语义上进行理解,主体应当是为政府等行政机关,表现形式为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进行公开,公开方式可以是主动或者是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民众也可以通过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从根源上与规定与保隙的制度化密不可分。3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概念权利便是要保障权利的实行,因此必须要保障权利存在救济途径。救济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三国志中,“思平世难,救济黎庶,上答神祇,下慰民望”,是指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是一种事实上的物质帮助,并不是当前法律上所探讨的救济。通过法律方式的方式,应对社会矛盾,从而能够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我国学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已经研究多年,并且已然达成了概念的统一:“关于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具体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方式、程序等规定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范演进1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缺失对于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及内容存在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国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空白以及传统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六版'李仙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昌大学,2015.“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5页.的影响。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双重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反间谍以及维护革命胜利果实的需要,我国政府严格控制信息公开,此时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无异于空中楼阁。改革开放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虽然我国的经济开始逐渐复苏,但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为凋敝,此时只能在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找到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内容。例如有的条款规定:“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款实际上从法理层面肯定了公民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权利。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人权意识的淡薄以及不能依据宪法条文直接进行起诉的内容,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2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萌芽为了应对实践中的需求,在1990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以及公众的救济途径,对于政府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是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施行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监督体制。以上两法在宪法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内容。在中央立法的推动下,各地也开始将目光投向政府信息公开,广州地区最先响应号召,在2002年便针对于本省的信息公开制度发布了规定,即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也是地方省份的首次尝试。随后,武汉、佛山、深圳等多个城市也接踵出台了相关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发完善,对于该制度的不断推进,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与体系越发完善。但无法否认的是,碍于实践所限,立法者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内容与实际脱节,并没有起到立法所期望的保障公民权益的效果,。3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迈入二十一世纪,公民的人权意识日益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新闻媒体对政府负面消息的报道加剧了公民对政府不公开其信息的抗议,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也降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出台一个专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是大势所趋。条例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正式实施的日期是2008年5月1日。条例不负众望地回应了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迫切需求,是我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文件。民众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权利也得到了它的保障。条例的实行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地方纷纷仿效,地方根据条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定相应的规定。立法跟上了,司法也不能落下,面对司法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国务院的条例以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完善又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随着中国进入了新时代,条例也面临着新情况与新要求。在实行十一年后,条例迎来了国务院的大幅修改。新修订的条例适时抓住实施以来的难点痛点,在结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以及参考学界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必能够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并产生深远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条例规定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明确的赋予了当事人多种救济途径,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1 .举报制度举报制度是较为常见的制度,也是对于公众而言较为便利的制度,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公民、法人等主体,若是发现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存在不正当的内容,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有权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其中包括上一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是主管部门等等,而接到了当事人举报的部门应当要对于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涉事政府部门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内容公布。当事人举报的事由可以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但是政府却并未公开或者是公开的内容具有不当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