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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户与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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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户与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docx

    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户与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须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家庭,包括户主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等。父母应落实子女一户申报;有2个子女的,子女结婚以后可以将1个已婚子女单独立户,有2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第二条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为应安置人口。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安置人口:(一)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四)户口现在本县范围内:(1)户口原在征收地,并且原在本县集资农转非(含其未成年子女);(2)因征地农转非(含其未婚子女);(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的未成年子女。以上均无正式工作(正式工作均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下同),现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五)其他需要确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二)已享受福利性房屋或住房福利(指在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三)住房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四)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第三条因下列原因农转非的,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可享受45平方米安置面积,但不享受30平方米宅基地退出奖励面积。(一)户口原在征收地,2000年以后(含2000年)大学毕业生无正式工作的。(二)户口原在征收地,因参军,退伍后未安置正式工作的。(三)户口原在征收地,在本县企业工作,后因单位改制下岗的(且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其他住房福利)。(四)符合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配偶、在本县集资农转非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的成年未婚子女,是本县非农户口,且无正式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安置人口,本人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一)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人员。第五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可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一)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子女的。(三)依法结婚未生育的。(四)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五)因其他原因身边无子女且本人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中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中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第七条 应安置人口以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基准日,重点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资料计算。被征收期限内新生儿、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第八条职责分工:(一)村(社区)负责收集安置户和安置人口认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应由村(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核准工作,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和经办民警分别在望江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证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户口迁移证明。(三)华阳镇政府负责在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口资料基础上做好安置户和安置人口认证工作。(四)县土地与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应安置户和应安置人口的抽查报告工作。第九条收集、审核材料要求:各单位收集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需要安置人口的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签署意见并加盖户籍专用章。(一)分户需达到以下条件:1 .已结婚且配偶户口已迁入;2 .不与户主居住在同一处,拥有单独的住房;3 .镇、村(社区)、组三级同意分户。需提供的材料:1 .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2 .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相关证明;3 .镇、村(社区)、组三级同意分户的证明(证明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二)被征收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需提供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三)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需提供现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军务部门提供的四级以下士官(含四级)证明及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四)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提供现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和因升学从征收地迁出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五)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需提供征收地户籍注销原始证明和现服刑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服刑人员证明。(六)户口原在征收地,后在本县购买经济户口或因征地转非户籍在本县范围内,但无正式工作,且农转非后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 .从征收地迁出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2 .现户籍地乡镇政府和村(社区)两级出具无正式工作证明;3 .华阳镇政府和村(社区)两级出具常住证明;4 .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有无房屋证明(有房屋的须注明房屋性质)。(七)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的,需提供的材料:1 .配偶:(1)结婚证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3)户籍地乡镇政府和村(社区)两级出具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证明。2 .未婚子女:(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承诺,村委会核实。3 八)本人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 .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征收地村(社区)出具的鳏寡证明,华阳镇政府审核盖章。2 .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提供的证明材料:征收地村(社区)出具父母双亡证明,华阳镇政府审核盖章。(九)因下列原因农转非的,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可享受45平方米安置面积,但不享受30平方米宅基地退出积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 .户口原在征收地,2000年以后(含2000年)大学毕业生无正式工作的,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明、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出具无正式工作证明;2 .户口原在征收地,因参军,退伍后未安置正式工作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退伍证、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安置工作证明;3 .户口原在征收地,在本县企业工作,后因单位改制下岗的(未享受单位福利分房或住房福利),需提供户口迁出证明、下岗证和未享受单位福利分房或其他住房福利等相关证明材料;4 .因失地转非或在本县范围内购买经济户口农转非,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其户籍需在本县范围内),需提供户口簿、转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5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含其未婚子女)是本县非农户口,无正式工作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转非证明及户籍所在地镇、村(社区)出具的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证明。(十)该家庭可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 .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提供征收地村(社区)出具的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并由华阳镇政府和县卫健部门审核盖章;2 .因其他原因身边无子女且本人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镇政府审核盖章,未享受安置政策的子女由户籍所在地镇、村(社区)出具未享受安置政策的证明。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土地与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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