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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605852       资源大小:14.7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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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惠城区畜禽产业布局,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和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8)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惠城区畜禽养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模及规模以上养殖场在区级审批、管理;养殖专业户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管理;家庭式畜禽养殖在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第二章禁养区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第三条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已建成的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禁养区内已建成的无证照畜禽养殖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关停、清理。禁养区范围划分以区政府通告为准。第四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东江、西枝江两岸IOO米范围以及惠城区主城区内(三环路内)为“零养殖区”,其余禁养区范围内允许散养户即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散养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地农村农民(本地户籍)利用自留土地进行的少量养殖,须报当地镇(街道)审批备案。(二)牛存栏必须控制在5头以下、猪存栏20头以下、“三鸟”存栏600只以下。(三)散养户必须具备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备1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包括10立方米)和2立方米以上(包括2立方米)沼液收集池,沼液沼渣必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排,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四)散养户实行分散饲养。禁止多户村民集中合并养殖、连片养殖和一户村民分散养殖。第五条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或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项目。已建成的且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关停、搬迁和转产前应持证经营,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零排放,不得直排污染环境,由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加强监督管理。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列入非法养殖场,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清理。第六条本规定实施后,禁养区内现有的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鼓励其关停或者搬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三章适养区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第七条鼓励在适养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规模化生态型养殖和环保型养殖模式,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符合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严禁粪污直排、污染环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完成相关申报手续,依法经营并接受监管。第八条畜禽养殖专业户需配备相适应的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得直排污染环境,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的养殖专业户,鼓励其升级改造进行规模化养殖,且需报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登记、管理。第九条适养区内的散养户管理按照禁养区的散养户管理要求执行。散养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及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第十条对本辖区内的散养户、畜禽专业户养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且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时则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关闭。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一)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W生猪500头(年出栏)、5头W奶牛V1OO头(常年存栏)、10头肉牛V1OO头(年出栏)、500只蛋鸡VIOOoO只(常年存栏)、2000只肉鸡V40000只(年出栏)、50头肉羊500头(年出栏)。(二)规模养殖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2100头(常年存栏)、肉牛2100头(年出栏)、蛋鸡210000羽(常年存栏)、肉鸡N40000羽(年出栏)、肉羊2500头(年出栏)。(三)散养户规模:猪存栏20头以下、牛存栏必须控制在5头以下、“三鸟”存栏600只以下。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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