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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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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docx

    附录4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06)代替 NY5040-2001、NY5035-200KNY 5030-200K NY 5030-200KNY 5046-2001> NY 5125-2002、NY 5148-2002、 NY 5130-20022006-01-26 发布 2006-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NY5040-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5-2001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46-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125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48-2002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30-2002无公害食品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齐颐、郭筱华、汪霞、梁先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使用要求,使用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药典一兽药使用指南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01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兽药停药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兽药 veterinary drugs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3. 2 兽用处方药 veterinary prescription drugs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3 3 兽用非处方药 veterinary non-prescript ion drugs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3. 4 休药期(停药期)withdrawal period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乳、蛋)许可或上市的间隔时问。4. 5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s)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或代谢产物)残留的最高含量或最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Hg/kg)。4兽药使用要求4.1 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应凭专业兽药开具的处方,使用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兽医处方药。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药品。4.2 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疾病所用的兽药应是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其质量均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4.3 临床兽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畜禽进行免疫,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4. 4临床兽医使用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应严格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作用用途和用法用量使用。4.5畜禽饲养者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5. 6临床兽医应慎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6. 7非临床医疗需要,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性激素、雌性激素、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必须使用该类药时,应凭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用药。5兽药使用记录5.1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使用兽药,应认真做好用药记录。用药记录至少应包括:用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药物的生产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使用兽药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建立用药记录档案,并保存1年(含1年)以上。5. 2临床兽医和饲养者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兽药休药期,并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记录生产乳、蛋等畜禽产品的畜禽在休药期内,其废弃产品的处理方式。6兽药不良反应报告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使用兽药,应对兽药的治疗效果、不良反应做观察记录;发生动物死亡时,应请专业兽医进行解剖,分析是药物原因或疾病原因。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名称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s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附录续表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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