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拐区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docx
石拐区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定位,厘清区职能部门和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3)16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是指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苏木镇和街道承担的,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包头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三条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应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第四条未经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区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擅自将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苏木镇和街道承担。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职责准入审核工作,机构编制、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作为参与部门分别负责准入事项、职责分工、法制审核、权责清单衔接等相关工作,明确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结果等。第六条区级职能部门对确需由苏木镇和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苏木镇和街道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协商一致后,区级职能部门向区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分工、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协商意见等相关内容。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参与部门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建议。审核时,应重点审查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防止增加基层负担。第八条区级职能部门向苏木镇和街道交办事项依据确实充分,属于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且情况紧急的,由区级职能部门按归口分别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实施的职责准入事项,区级职能部门持审核文件与苏木镇、街道沟通联系,苏木镇、街道协助落实。第九条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苏木镇、街道承担的,区级职能部门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地区、部门。第十条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苏木镇和街道责任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苏木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第H-一条推动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准入与苏木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等有效衔接。对已列入苏木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苏木镇和街道应认真抓好落实。列入区级职能部门与苏木镇和街道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范围,属于苏木镇和街道依法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区级职能部门应当为苏木镇和街道提供相应保障。第十二条经批准的职责准入事项,区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苏木镇和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技术条件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区级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苏木镇和街道承接能力,尊重苏木镇和街道意见,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镇和街道承担。第十四条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苏木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工作纳入监督范围,防止区级职能部门违规向苏木镇和街道交办任务。第十五条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石拐区委办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