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规范办法标准,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养护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其他等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H常养护管理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制度规定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涉路施工信息采集,综合督查等管理行为,并负责督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按照养护计划开展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小修保养、维修维护检修、除雪保通等养护作业。第四条经营单位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列支投入足额日常养护资金,确保高速公路处于优良技术状态。第五条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升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养护决策科学化建设,鼓励采用高速公路综合养护管理系统和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养护科学决策机制体系。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情况的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办法。第七条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所属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办法;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第八条各经营单位负责辖区所属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办法;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三章养护内容与标准第九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内容包括:日常保洁,绿化,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通道)、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消防、通风)、服务设施、路网运行监测设施以及除雪保通作业等方面。第十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总体目标:各类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顺畅、管理职责明确、执行落实到位;路容整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结构安全、设施完好、标线清晰、标牌醒目、绿化亮丽。第十一条日常养护主要内容及标准:(一)日常保洁:日常保洁清扫作业频率应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大小、路面污染情况确定,遇突发污染事件应及时开展路面特殊清扫作业。发现路面上有杂物,应及时清扫,达到保持路面整洁。(二)绿化:根据各类绿化植物病虫害发生、发展和传播蔓延的规律,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保障绿色植物正常生长。公路绿化绿色植物浇灌、修剪、施肥、除虫以及局部补植。达到公路绿化绿色植物生长良好,保持公路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应有的绿化指标。(三)路基:清除路肩、中央分隔带、边坡、支挡、防护工程、排水系统内的杂物,疏通边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支挡防护工程、排水设施、路缘石等局部损坏、掏空修补,填补路基冲沟、缺口和边坡坍塌,清理及整修路肩、边坡等;达到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垃圾等杂物,路肩平整无缺损,边坡稳定无冲构,排水设施无淤塞,防护设施完好。(四)路面:清除路面杂物;清除积水、积雪(冰),撒布融雪剂、防滑料;处治路面裂缝、坑槽、沉陷、拥包、断板、错台等局部损坏、轻微病害。达到路面平整整洁、排水畅通,公路病害处治及时。(五)桥涵:清除桥梁、涵洞、通道中以及立交桥下杂物、堆积物;清理疏通伸缩缝、泄水孔、导流管,修理涂刷护栏、扶手等小构件;局部修理泄水孔、伸缩缝和桥面铺装;维修桥头锥坡防护、检查通道等附属工程。达到桥涵结构物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及排水设施完好,支座及伸缩缝状况良好,人行道及护栏完整牢固,桥下空间维护到位。(六)隧道:及时清除洞口路段边仰坡上的危石、碎落物,清除进出口积雪和洞内外挂冰;清除隧道内外路面及检修道的散落物;疏通隧道内外排水沟、边沟、边仰坡截水沟;清洗、修复或局部更换隧道内外交通安全设施等;修复更换损坏的窖井盖或其他设施盖板;处治隧道路面局部病害;清洁、维修、更换、防护隧道供配电、监控、通信、照明、通风、消防等设备设施。达到隧道内及洞口路面清洁,排水设施通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土建设施无明显病害,照明、通风、消防、监控、供配电等机电设施及软件控制系统运行正常。(七)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维护、清洗交通标志、里程牌、百米桩、轮廓标、导向标等设施;局部修补、刷新、增补、更换交通标志标线、轮廓标等;局部修补、增补、更换护栏、防抛网、隔离栅和防眩板等。达到各类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八)机电设施:清除隧道内竖井及风道内异物,清除电缆沟和电缆井内垃圾、积水,保持图像监控、通信、P1C设备等设备的清洁、防潮、防水等处置,电线电缆接头处检查。达到机电设施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九)服务设施:维护、检修、刷新、修补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公共场区路面及排水设施、各种无障碍设施、室外儿童娱乐设施、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垃圾排污卫生环保设施、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导向设施、危化品车停车位设置、大货车停车位设置、客车停车位设置、室内室外监控全覆盖设施、第三卫生间设置、无障碍卫生间设置、母婴室设置,以及室内卫生、餐饮、购物、住宿等服务设施。达到各类服务设施保持完好,满足服务基本保障。(十)路网运行监测设施:排查、检修、维护公路沿线路网监测设施(含视频监控、车检器、交调站、情报板等),保证运行稳定可靠。(十一)公共突发事件信息采集与报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集报送有关信息。(十二)经营单位日常养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职责和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和检查。各项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化,内业资料完整、齐全、闭合,更新及时,有效运用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实现日常养护管理数据电子化查询和可追溯。第四章日常巡查与检查第十二条日常巡查采用观察、目测及人工测量,定性与定量观测相结合方式,巡视外观状况,鼓励采用无人机等信息化技术开展t1常巡查工作。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日常巡查,安排具有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组织日常巡查。第十三条每天日常巡查的频率不应小于1次,具体巡查范围包括:日常保洁、绿化、路基、路面、桥隧、涵洞、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机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路网运行监测设施情况等。遇重大活动、高速公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遇暴雨、台风、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情况,应适当增加日常巡查频率,日常巡查结果应及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按照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对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日常检查,掌握路面技术状况、研判病害危害程度和趋势,及时消除有损路面的不良因素。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按规范规定的检查频率对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设立长大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重要桥梁及隧道专项巡查和检查资金。第十六条经营单位根据桥梁和隧道巡查检查情况和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分类采取不同的养护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应科学设置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桥梁和隧道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1次的专业培训,且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应针对长大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重要桥梁及隧道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统一设置桥梁和隧道信息公开牌。中桥、隧道及以上应做到“一桥一牌”“一隧一牌”。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名称、路线编号、路线名称、类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且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修复病害、消除隐患;难以及时修复和解决的,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在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且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第二十二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遵循“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保持完整、齐全和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二十三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巡查内容包括:检查、保养维护和更新改造。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平时应加强日常巡查。第二十四条经常性检查的频率不少于1次/月;定期检查的频率不少于1次/年;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附加的特殊检查。第二十五条应结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特点,加强对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养护应满足设施完整和外观质量、安装质量、技术性能等各项质量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施损伤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于事故多发路段和一些特殊路段,应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技术内容,及时改造完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二十七条采用常青绿篱和绿色植物进行隔离和防眩时,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绿化的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二十八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质量参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第二十九条公路绿化的品种、位置满足规范和标准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第三十条路树花草长势良好,整齐美观,景观建设,自然和谐,修剪、补植、防虫及时进行,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满足规范要求,抚育管护情况良好。第三十一条及时清除阻碍视线的绿化植物,确保公路标志标牌无遮挡。如杂草、树枝或其他障碍物等,保持良好的视距,消除公路安全隐患。第三十二条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和改善、提高公路环境质量。大力推动废旧路面材料、工业废气物等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五章养护管理与路况检测第三十三条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公路路产保护,加大对公路路产巡查力度,对公路巡查中发现的损坏及占用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本单位和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受损路产情况,协助做好涉路案件受理及结案工作。第三十四条各经营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建立专业的日常养护队伍或采用其他的日常养护模式,加大养护管理工作力度,确保日常养护到位。第三十五条按年度开展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强化各类检测监测数据的决策分析,形成数据驱动型养护科学决策工作机制。加强科学决策成果的应用,构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各经营单位在每年国评前均需对所辖公路技术路况进行自动化检测,建立路面桥梁数据库和路面桥梁养护管理评价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科学评定,并作为制订养护规划和计划的科学依据。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路面、桥涵、隧道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应在正式出具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