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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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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6月20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30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她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节照明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作业服务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垃圾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环境,建设幸福美丽达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字经济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需要相关部门、机构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管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垃圾分类、停车秩序、市政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等,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第十二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烟道、空调外机、排风扇、防护栏(网)、雨棚、遮阳帐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的,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本条例施行前没有规范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逐步改造。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等建(构)筑物。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楼梯。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之间新设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污损、缺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维护等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避免重复开挖。挖掘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上的书报亭、便民亭(屋)、通信交换箱、配电箱、窖井盖、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垃圾箱、消防栓、充电桩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内等公共场地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第二十条临时占用道路进行装修施工的,应当经批准后,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及废弃物。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设置临时摊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二条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向街面或者广场倾倒排放污水。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城镇发展需要同步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停放点(亭、棚)或者施划停车位。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规范停放。禁止违法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交专用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停放经营。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不得违反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影响城市容貌拉接电线、插座为电动车充电。摩托车、电动车不得在城区人行道行驶。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水泥墩等隔离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第二十七条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S)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四)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备。户外广告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第三十二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完整,文字规范,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禁止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第四节照明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类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照明建设:(一)城市道路、隧道、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二)城市桥梁;(三)公园、广场;(四)城市开放式小区的公共通道等需要照明的区域。第三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作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施Xo第三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标志,专人保洁,免费开放。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对外开放。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作业推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作业服务合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冲洗除尘和生活垃圾收运等作业,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从事影响交通的环卫作业。第二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信息化平台建设,在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监测,公布监测数据。第四十一条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他人通行,不得发出过大音量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第四十二条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带)、居民小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等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禁止在非指定地点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第四十三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便溺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措施。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第三节垃圾管理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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