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docx
滦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2023年版讨论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滦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滦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第三条零售点布局遵循受理在先、公开公正、简政便民、合理布局、服务高效、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第二章布局标准第四条全市主城区(包括古城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中心区街道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行政村、自然村等自发形成的商业街或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设置零售点的,参照本条执行。第五条行政村、自然村按照登记住户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第六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第七条市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市区50个摊位设置1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第八条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标准。第九条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等场所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在本条规定的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经过零售点所在区域所在单位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第十条全市原有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申请人应事先经过零售点所在区域所在单位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第十一条曾在部队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退役军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凭相关证件或证明申请时距离限制可放宽至原有标准的80%,优先审批发证。社会认可的弱势群体: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滦州市户籍残疾人(残疾证三级以上,非智残或精神类残疾及多重残疾的)申请设立零售点的,距离和总量限制可放宽至原有标准的80%o第三章禁止范围第十二条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四)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五)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教学场所;(七)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A)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九)党政机关内部;(十)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十二)母婴用品、书店、药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十三)禁烟场所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十三条布局规划的放宽情形:(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距离限制可放宽至原有标准的80%o(二)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期间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四)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距离限制可放宽至原有标准的80%o第十四条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在属于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的正常经营的零售点,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在属于第十二条所列区域内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第十六条主营业务及经营性质与烟酒副食明显无关,或者专业性较强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零售许可证。既有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包括但不限于主营计生用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美甲、洗浴桑拿、按摩足疗、茶叶茶室、医疗保健、日化美妆、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丧葬花圈、金融证券、体育健身、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回收寄售、寄卖典当、渔具钓具、水产海鲜、花园园艺、办公用品、彩票博彩、传真打印、影像照相、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搬家运输、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车辆维修、网吧、宠物店等。第五章管理与责任第十七条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具体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之间的距离,或者与学校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第二十条居民小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人口数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为依据。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优先审批发证”,是指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自主经营,每人在全市范围内仅限使用一次优先审批发证权。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承诺本人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或雇佣直系亲属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经审批机关市场检查中发现三次以上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或是私下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则对该许可证进行停业处理,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第二十三条统一用语解释1“经营场所”是指拥有合法的产权产属,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确切的门牌地址且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不包括无任何设施以及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写字楼、二楼以上区域(商场、超市、宾馆、大型集贸市场等除外)、公厕等。2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自然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3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4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5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市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6 .“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唐山市烟草专卖局和各县(市、区)之前制定发布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滦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