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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价格监管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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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价格监管知识问答.docx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价格监管知识问答1、什么是串通涨价行为保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云南省文山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串通涨价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有口头上、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共同涨价的意思表示,最终达成一致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串通并达成一致,有别于反垄断法里讲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这里的串通主体不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向疫情防控区域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实体店和网络经营者。达成一致包括涨价到什么价位、统一固定一个价格或者统一设定一个最低价格对外销售等。在疫情防控期间串通达成一种商品或多种商品价格都属于串通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购买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选择范围有限,经营者在小范围内、封闭的区域或线上购物平台等串通涨价,容易达成不法目的,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坚决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什么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了捏造及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均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但同时市场哄抬价格手段是多样的,立法者难以穷尽列举,因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了兜底条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3、借机搭售或变相抬价的违法行为?如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涉疫用品价格。经营者在销售涉疫用品时为规避哄抬价格的法律规定,并未直接提高所销售的涉疫用品本身的价格,而是通过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涉疫用品的支出。例如商家在销售N95口罩时,强制消费者必须购买其并不需要的蛋白粉、维生素等高价保健用品,既变相提高了口罩价格,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观恶性较强。又如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其他费用。疫情期间,为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不见面”购物模式兴起,消费者购买涉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往往选择由商家(电商经营者)通过快递等方式配送。经营者为规避哄抬价格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提高所售商品本身的价格,而采取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的形式来变相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该行为本质上是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主观恶性较强。当然,疫情期间经营者确因人工等成本因素增加相应提高配送费用的,一般不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4、经营者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商品正常进销价差率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经营者是否大幅度提高价格、是否存在哄抬价格的重要量化标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中“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的认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期间,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上游供应商供货价格上涨,终端零售价格上涨金额超过其上游供货价格上涨金额的;2.所售商品属新进品规,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20%的。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踊跃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电话进行举报。5、什么是囤积居奇行为保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文山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存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行为,也就是囤积居奇行为。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囤积居奇的价格违法行为。(1)生产涉疫用品及涉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涉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可以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疫情防控期间,部分零售领域经营者为维持经营连续性,或者为惠及更多民众,限定当天销售数量或个人的购买数量,属于正常情况。但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保留必要库存”有其合理限度,如果将大部分涉疫物资或者民生商品进行留存,则不属于“保留必要库存”。疫情期间,考虑到涉疫用品、民生商品需求激增,价格已经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经营者再超过正常存储数量和存储周期,对其大量囤积,必将加剧供求矛盾、推高价格,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疫情期间,必须对此类非法囤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认定非法囤积,涉及到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上下游联系紧密度等多种因素;为最大限度保护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设置了专门的“告诫”程序,只有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相应进行严肃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踊跃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电话进行举报。6、什么是散布涨价信息保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云南省文山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4)散布可能推高涉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散布”行为与“捏造”行为一样,都应当是经营者的自身行为。比如,社区内一家小药店在店内张贴了一张属于捏造的涨价信息的小纸条,并将其拍下来广泛散布到网络上,可认定该小药店既构成捏造涨价信息行为,也构成散布涨价信息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存在以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7、什么是捏造涨价信息?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稳价格、强监管工作,全力守好疫情防控民生底线。关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将该条细化为三种具体行为。其中第一种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1)虚构购进成本的;(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4)虚构可能推高涉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捏造”必定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对外公开行为,虽然对外公开的范围往往达不到广泛散布的程度,但是根据其具体行为也会被看作和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比如,社区内一家小药店在店内张贴了一张属于捏造的涨价信息的小纸条,就是一种捏造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影响价格预期的因素很多,只要经营者虚构了与供应紧张、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有密切关联的信息,可能推高价格预期进而推高商品价格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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