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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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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docx

    漠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3)115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林草联规(2023)1号)要求,结合漠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第三条我市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有脱贫巩固衔接乡村振兴任务及集体林的各镇脱贫人口。第四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我市生态护林员将统一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实行精细化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统筹管理。第六条各镇应当依据森林和草原等资源、原脱贫人口数量等因素,据实申报生态护林员需求。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各镇生态护林员需求,结合省下达的财政资金指标,分解下达生态护林员分配指标至各有关镇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省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不再扩大选聘范围第七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一)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尊重脱贫人口个人意愿,在自主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退耕还林等生态林面积大的区域和生态区位重要区域重点安排。(三)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建、镇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第八条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一)漠河市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各镇选聘结果。(二)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牵头制定漠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推广启用,并对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三)镇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推进落实本区域内林草资源网格化、精细化管理,以及拓展巩固生态帮扶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要求。(四)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受市级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委托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配合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镇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第九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二)掌握辖区的林地、湿地、草原位置、范围,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巡护,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进行重点巡护。(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四)防火期内应每天坚持巡护,非防火期内巡护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综合相关资源分布情况,巡护难易程度确定。据实记录巡护日志。(五)可根据统一安排履行林草科技推广员职责,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六)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的权利:(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兑现劳务报酬。(二)有权自愿提出解除协议。自愿解除协议的生态护林员须提前20日向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生态护林员被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20日内有权向市、镇两级政府提出申辩。(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有权就聘用期间无故扣劳务报酬或解聘,依法提起申诉。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脱贫人口,且长期在本地居住。(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有正常的沟通交流能力。(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一、二级重度残疾、患有重度视力障碍、重度精神类疾病、双眼重度视力障碍、重度聋哑、重度智力障碍的脱贫人口,不建议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第十二条选聘程序: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一)公告。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同时,可通过召集村民大会或通过广播、群、微信等媒体渠道向村民公布公告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照片、视频等记录应留存建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选聘范围、资格条件、名额。2 .选聘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3 .管护任务、管护报酬。4 .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 .其他相关事项。(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村民委员会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汇总后报镇政府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应留存建档。(三)审核。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相关审核材料应留存建档。(四)考察。镇政府可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站等,通过核对资料、谈话、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人员素质及岗位适应程度。相关考察材料就留存建档。(五)评定。镇政府可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评定相关材料应留存建档。(六)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镇政府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同时,可通过召集村民大会或通过广播、群、微信等媒体渠道向村民公布公示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照片、视频等记录应留存建档。(七)聘用。公示期满,经市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漠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聘用实行管护劳务协议制度。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建立相对稳定的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一年一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但要保持相对稳定。生态护林员的聘期结束,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因故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镇政府应按程序及时补聘。(一)续聘条件:1.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2 .自愿续聘。3 .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上轮聘任期考核合格。(二)续聘程序:1告知。村两委应在上一轮管护劳务协议到期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通知有关生态护林员续聘的条件、办理申请方式和申请结止时限等。4 .申请。受聘生态护林员最晚于上轮劳务协议结束期前20个工作日,通过村两委向镇政府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站提交续聘申请。5 .审定。镇政府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请续聘生态护林员上个劳务协议期内履职考核及个人表现进行审核和评定。6 .公示。村两委将拟续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参照选聘公示。7 .聘用。经市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漠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签订新一轮管护劳务协议。(S)解聘条件:1 .主动要求退出。2 .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3 .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4 .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5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四)解聘补聘流程:1告知。由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下达解聘告知书送达本人确认签字。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告知本人委托关系人代签。签字确认的告知书、通话记录等留存备查。告知书应明确解聘原因、解聘时间节点等。2 .公告。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及空缺岗位补聘公告。公告文本、照片留存备查。3 .补聘。空缺岗位补聘应严格按选聘程序进行。第十五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管护区域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区域面积。要优先安排森林资源的管护。原则上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结合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劳务标准、上年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生态护林员年度补助额度。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按季度兑付,采取“一卡通(折)”方式支付,确保劳务补助及时发放到位。第十六条劳务协议签订单位要建立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能否续聘挂钩。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根据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第十八条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第十九条生态护林员培训管理。生态护林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上岗。主管部门及劳务协议签订单位制定培训计划,按每年1-2次的频次,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具体协调,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常识、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护等培训。有关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应留存建档。第二十条生态护林员的档案管理。市镇两级要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对动态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上报。(一)市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指分配方案、选聘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出台过程记录等。2 .各镇审核后呈报材料,及市级审定意见。3 .全市各镇在聘生态护林员相关信息。4 .有关会议纪要等。5 .督导检查通知、报告等。6 .组织专题培训方案、通知、教材及相关资料。7 .相关收发文件资料等。8 .领导指示批示等。(二)镇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镇组织选聘的通知、方案及相关出台过程记录。村两委呈报申报材料。9 .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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