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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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河北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指导,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实行备案制,所有在监项目安全监督员要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监督人员情况报我厅备案。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指导,加强对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及项目安全生产包联制工作的政策宣讲和业务普及工作,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推进措施落实。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4月20日前,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并将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履职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29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分别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本职管理责任。企业的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各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二)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建设(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设置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直属的项目部、分公司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法人施工单位),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从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熟悉安全生产管理、且不得兼职。企业应考虑本企业实际规模和在施工程数量等因素,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足额配备企业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企业和现场安全管理需要。三、积极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五)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也应参照执行。(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安全副总。安全总监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授权,其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2、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责令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行使具体的考核和奖惩权力。4、参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决策的研究、讨论和制定,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5、参与企业范围内关于对领导和职工人事任命、增加收入、绩效奖励等事宜的决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6、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7、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等。(七)企业设定企业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八)企业安全总监因日常工作失职渎职,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撤销其安全总监职务。四、积极推行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度(九)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项目安全督查员应当有以下职权: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参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的审查和表决;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项目负责人、企业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报告,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十)企业应与项目安全督查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应在企业层级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企业发放和购买,实现与工程项目的脱钩。项目安全督查员的绩效奖金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项目安全督查员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已委派的项目安全督查员因离职、调离、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企业应及时委派新的人员上岗。(十一)企业设定项目安全督查员的任职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具有3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C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五、积极推行安全项目包联制(十二)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冀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包联制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十三)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