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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管理系统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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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管理系统问责办法.docx

    机关事务管理系统问责办法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 方式及适用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二)不讲团结、放弃原则、拨弄是非,搞小动作,结小星球的。(三)办事效率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四)态度消极,工作失职的。(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六)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被动工作局面、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工作缺失的。(七)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A)在执行党组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乱的。(九)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科室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十)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十一)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集体组织活动的。(十二)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十三)工作日、节假日值班,没有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造成工作缺失的。(十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十五)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不熟悉,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十六)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无开拓能力,工作局面落后的。(十七)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后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十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用公款违规接待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来自微信号,微信微信号:445972 536,海量热门优质材料和PPT课件。(十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管理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在基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账的;向企业、组织或个人“索拿卡要”的。(二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扰乱工作秩序的。第七条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第九条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外,按照“一岗双责”,视情况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需要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告手续)。第十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二)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提拔和职级晋升中的影响期按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四)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十四条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局机关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五条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人事财务科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第十六条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局党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局党组可以根据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八条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财务科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局党组责成有关科室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二十一条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局机关纪委或者人事财务科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科室。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二十四条人事财务科应当将被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问责方式除外),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情况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和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备案。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的,应当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在规定期限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科室。第二十七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承担。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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