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科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的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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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精神科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的规定(标准版).docx
精神科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的规定1、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情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病休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月。2、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3、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由医务科盖章。4、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2人以上签名。5、健康查体者,由保健科办理体检手续。6、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讨论签名,由管床医师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务科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7、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8、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9、医师应签全名,字迹清晰易辩,一般病休及诊断证明经收费处盖章后生效,特殊病情证明及超过一月的病休证明须经医务科盖章方为有效。非本院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