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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414026       资源大小:21.67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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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附件1余杭区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内容与标准序号考核记分内容(共计6大类45小项)记分标准1-1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项)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5、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6、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201-2未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擅自使用物业经营性收益的-201-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201-4遇重、特大及突发事件擅离岗位的或不服从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201-5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201-6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进入小区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管理职责,小区服务队出现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02-1企业未缴纳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电梯年检费、居民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托)费用,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司法部门认定的;-102-2未按规定或约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102-3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及其他按实结算费用的收支情况或拒不接受业主查询-102-4物业服务工作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且查证属实的-102-5承接物业时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102-6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等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又不服从指导、监督、协调(调解)的-102-7妨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日常运作,经镇街、社区调查确认的-102-8存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有虚假情形(如签名伪造、虚报工程款、未按规定公示等)-102-9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违建防控配合管理工作职责的-102-10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人防设施设备管理职责的-102-11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电梯等特种设备日常管理职责的-102-12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的-102-13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的-102-14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装修垃圾日常管理职责的-102-15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的-102-16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的-102-17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装饰装修日常管理职责的-102-18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电动车管理工作职责的-103-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参加由房管部门、镇街、社区等组织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的-53-2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或接受委托代收的水、电等费用不出具有效凭证的-53-3未经有关部门委托或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停水停电的-53-4未按规定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或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53-5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使用工程余款结算手续的-53-6按规定或约定在企业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配合或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街及社区开展文明城市创建、计划生育、人防设施设备管理、停车管理、窖井盖管理、平安余杭“两小区”创建、爱国卫生建设、排水设施管理、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由充电设施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建设、保修金管理等工作的(按项)-53-7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未按规定对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的-53-8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53-9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房管部门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53-10未建立物业服务(如水电、消防、高空抛物、抗台防汛、抗雪防冻、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备等项)应急预案或投诉处理机制的,或虽建立应急预案和投诉处理机制但未落实的(按项)-53-11未按规定或约定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计划方案并实施的(按项)-53-12因企业管理责任,被公安部门通报物业小区发案“三色预警”,确定为“红色”预警(按次)-54-1物业管理区域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按次)-34-2未能做到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或对征询到的意见、建议无处理措施和结果的-34-3未按规定和要求报送物业管理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的-34-4对日常投诉、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或消除隐患的(按次)-35-1未在物业管理区域醒目位置公布物业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房管部门投诉电话的(按项)-25-2物业管理基本档案不齐全的(如物业竣工验收档案、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共用部位管理档案、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生活垃圾管理档案、装修管理档案、报修管理档案、人防工程管理档案、窖井盖管理档案、排水设施管理档案、“两小区”创建档案、爱国卫生建设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停车管理档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档案、违建防控管理档案等项)或虽建立档案但档案中未进行记录和记录不全的(按项)-26-1在岗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统一着装、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按人、次)-16-2接待人员态度生硬、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按人、次)-16-3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或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制止的(按人、次)-1说明:1.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且未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通报批评的,可核减其记分等级。有证据证明确属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行为导致违法、违规且物业服务企业已采取措施进行劝阻、制止的,企业可以免责。2 .对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记分处理(按照较高记分等级执行)。3 .非区住建局职责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确认并报送房管部门,予以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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