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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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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试行.docx

    土资源局中Q市财政局文件Q市战管外法局中Q市在医上俄乡建设届中规通(2015)8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和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规划行政许可证期限及规划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通(2009)16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试行)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11月25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2015年月26日印发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试行)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二、本实施意见涉及国土、规划、住建、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职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审批与监督管理。三、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按图施工情形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数值,但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数值。四、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数值按分段累计,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详见下表一:表一:序号建筑面积(m2)允许误差比例(%)备注1IOOO以下(含3.0%项目单栋及累计的建筑面1000)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3.0%o21000-5000(含5000)1.5%项目单栋及累计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1.5%o35000以上1.0%项目单栋及累计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1.0%o凡属建筑面积5000以上,分期建设的项目,项目最高限额累计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000m2o五、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相差数值,即为建筑面积误差值。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累计:(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规定的计算容积率面积计算;(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为计算依据;(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分项面积和总面积同时计算。六、建设工程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条件,由规划部门直接验收。七、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已缴纳费用不予退回。八、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要求的,但未超控规容积率指标,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并须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超容补地价费用。九、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数值外的情形,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十、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表二:序号建筑高度H(m)允许误差值(m)备注1H150.15215<H240.2324<H540.3454<H1000.45H>1000.5最高上限0.5十一、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当为坡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檐口的高度;(二)当为平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四)局部突出屋面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天线间或电梯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十二、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高度时,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高度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高度要求的,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并处罚款。十三、在误差允许范围外,且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高度;或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高度要求的,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十四、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和高度超出合理误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反设计规范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处理。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中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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