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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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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docx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结对培养制度,加快促进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长,根据中关于实施“人才*”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创新发展聚集地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类至四类高层次人才。(二)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任务。第四条满足导师基本条件的在职高层次人才有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培养对象确定第五条全市各行业45周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培养对象参加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导师确定结对培养对象以本行业(系统)基层中青年人才为主。导师可自行遴选培养对象,也可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确定培养对象,每位导师结对的培养对象人数不限。凡农业、中小学教育和医疗卫生行业具有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的导师,原则上应在县(区)或乡(镇)确定1名培养对象。第六条鼓励各行业中青年人才积极参与导师结对培养工作。愿意参加导师结对培养的中青年人才,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协调确定导师人选;县(区)、乡镇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报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导师人选;锐钛高新区企业的由锐钛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确定导师人选;非公有制企业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协调确定导师人选。第四章第七条导师工作职责:培养工作职责(一)根据培养对象发展的需要,与培养对象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工作计划。(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传帮带,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同时加强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教育工作。(S)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工作,积极吸纳培养对象参与本人负责的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研究;指导培养对象进行科研选题、项目论证、研究设计、研究实施、论文撰写等,负责审阅和修改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报告或论文;总结、提炼相关知识和经验,并有计划向培养对象进行传授。(四)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交流沟通,每季度最少面对面指导培养对象一次。定期检查培养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培养对象按时完成培养工作任务。(五)做好年度培养工作总结和培养管理期届满工作总结。第八条培养对象工作职责:(一)与导师共同研究制定培养工作计划,并按时完成各项培养工作任务。(二)积极参与相关项目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工作。(S)培养期内每年至少参与一次业务培训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四)协助做好年度培养工作总结和培养管理期届满工作总结。第九条导师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工作职责:(一)为导师和培养对象的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障。(二)为导师和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开展一次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导师的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届满,根据需要,导师和原培养对象可继续结对培养。培养对象已成长为四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导师须更换新的培养对象。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更换导师或培养对象的,由主管部门(单位)协调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一条培养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在公开刊物发表2篇以上学术技术论文,或取得至少1项市级及以上成果奖励。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对导师结对培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培养计划。年度培养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二)培养措施。导师指导培养对象采取的主要培养措施;导师与培养对象进行交流沟通以及面对面辅导等情况。(S)培养成效。培养对象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以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贡献等。(四)建立台账。导师所在单位应建立导师培养工作台账,记录培养工作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导师结对培养年度考核基本程序:(一)导师和培养对象填报导师结对培养年度考核登记表,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措施和培养成效(业绩、成果需附相应证明材料)。管理期届满,须报送结对培养工作总结。(二)导师所在单位结合培养计划对其年度结对培养工作进行评鉴,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导师培养工作台账,对导师结对培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导师结对培养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当年度导师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导师,按规定发放导师津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导师,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聘任、专家推荐选拔、专家评委遴选、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导师,停发当年度导师津贴。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7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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