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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48202       资源大小:13.72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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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办法.docx

    药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的接收、登记、分送、核查、督办等全过程处置管理工作。第三条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辖、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办案机构作为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源实行集中管理,负责投诉举报案源的核查、处置、反馈等工作。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各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托全国12315平台进行处理,按照“统一平台、属地受理、分级办理、逐级上报”的工作模式,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精准流转至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诉转案”机制,对在处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案源,应当启动“诉转案”机制,立即对案源进行登记、核查。第七条举报案件和“诉转案”的查办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及研制、生产环节违法线索时,监管职责属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当利用全国12315平台上报功能提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监管职责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当提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第九条对于涉及跨区域、案情复杂等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的投诉举报案源。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案源跟踪督办机制,对案源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案源查处的大案要案,应当及时主动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处,并抄送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第十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三条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诉举报案源信息的录入工作,及时将核查、立案、处罚、办结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做到应录尽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详实。第十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强化投诉举报案源数据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渠道公开的投诉举报案源数据真实、准确、一致。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案源处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诉举报案源的档案管理,案源资料按年度分类存档,及时归档。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案源,是指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线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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