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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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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2022年第2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6月22日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 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 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 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应当由煤矿上 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 会审。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 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 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 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第四条 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可 采区划定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 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 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方可转为可采区。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 “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 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 方可转为可采区或者缓采区。第五条 煤矿应当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分煤层 绘制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粗实 线圈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并附文字注记说明不同的 水害类型及划分时间。报告及图纸应当根据“三区”动态转 换情况及时更新。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 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第二章地表水威胁区域第六条 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 可采区。(一)矿井井口及工业广场主要建筑物地面标高高于当 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低于最高洪水位但采取了可靠的防 御洪水措施;(二)开采影响范围内不存在河流、湖泊、水库、塌陷 积水区等地表水体,或者存在地表水体但已采取措施消除威 胁的;(三)不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的;(四)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矿井采取了防止 季节性地表积水、洪水溃入井下措施的。第七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河流、湖泊、水库、塌陷积 水区等地表水体,对开采存在水害威胁的;(二)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八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地表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 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二)地表水体下的急倾斜煤层;(三)煤层露头防隔水煤(岩)柱、废弃井筒和露天矿坑 保护煤柱以及超出煤层开采上限以外区域。第三章顶板水威胁区域第九条 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 可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存在富水性强或者 极强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含水层的,或者采取 可靠措施消除顶板含水层威胁的;(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离层水威胁的, 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离层水害威胁的;(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松散含水层水威 胁的,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松散层水害威胁的。第十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极强 含水层或者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的含水层,且未采取有 效措施治理的;(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离层水且未采取 有效措施治理的;(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松散含水层且未 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第十一条 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 禁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极强 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安全开采 的;(二)松散含水层、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下的急倾 斜煤层;(三)留设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第四章 底板水威胁区域第十二条 开采区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定 为可采区。(一)突水系数TWO. 06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二)厚隔水底板(>80m)条件下底板完整或者经“两 探”未发现水文地质异常,突水系数TWO. IMPa/m并经评价 合格的;(三)采取地面区域治理、井下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 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措施的,突水系数T 0. 06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第十三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突水系数0.06MPaV70 IMPa/m,未采取探查 治理措施的,或者未经评价合格的;(二)底板隔水层厚度小于底板破坏带厚度的带压开采 区域,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消除突水威胁或者未经评价合格 的。第十四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一)底板主要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者现有技 术条件无法查清的;(二)突水系数7>0. 10MPam的区域。第五章 老空水威胁区域第十五条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采, 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者井下综合勘探 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第十六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 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 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成的 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 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 证安全开采的。第十七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老空区位置、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不清楚,且经 现有技术手段对其水害进行探查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 采的;(二)老空区位置、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不清楚,且与 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存在水力联 系的;(三)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四)防治老空水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闸墙、防 水闸门等设施的保护煤柱。第六章构造水威胁区域第十八条开采区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经综合勘探,未发现与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 及其他水体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二)对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异常地质 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已采取措施消除威胁的;(三)新水平、新采区已采取地震或者电法等勘探手段 查明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并进行钻探检验和注浆加 固,可有效控制构造影响区域的。第十九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新水平、新采区未采取地震或者电法等手段进行 勘探,未对主要构造进行钻探检验或注浆加固、未有效控制 构造影响区域的;(二)存在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异常地 质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未采取措施消除威胁的。第二十条 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 禁采区。(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地面条件或者当前 勘探手段限制无法查清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构造含 (导)水情况的;(二)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及封闭 不良钻孔严重威胁煤矿安全,采取防治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威 胁的;(三)通过构造与岩溶水或者通过流沙层与大型水体相 连通的;(四)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留设 的防隔水煤(岩)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煤矿和煤矿企业未按要求编制防治水 “三区”管理报告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存在其他重大水患情形的煤矿,应当参 照本办法开展防治水“三区”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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