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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23300       资源大小:7.48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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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 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 土资发(2017) 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 攻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 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 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 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第三条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 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 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 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 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调剂双方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做好与国土 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平台的衔接 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政策指导、沟通协 调、监督检查等管理。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治中心,开展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服务工 作,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发布节余指标调出和调入需求 等相关信息,受理指标调剂申请,办理调剂相关手续,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节余 指标调剂使用结果。第七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 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生产节余指标贫困县(市)的安置补 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 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第八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方式进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一)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二)调出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已经省厅批复。(三)调入方的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第九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办理程序:(一)调出方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提出节余指标调剂 申请,明确调剂指标数量、产生节余指标对应的增减挂钩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二)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发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三)调入方参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 报批建新实施方案前,与调出方协商确定指标调剂数量、价格等事宜,并签订指 标调剂协商确认书。(四)调入方通过指标调剂平台提出指标调剂申请,明确指标调剂数量和指 标来源,附具与调出方签订的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五)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确认后,在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和 省厅网站发布指标调剂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指标调剂双方 的基本信息、数量、价格、对应项目信息。(六)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签 订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入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将流转资金划转给调出 方,可根据协议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调剂资金,保障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 调出方需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数量、申请确认文件、项目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 交给调出方。第十条调入方节余指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 规划。第十一条调入方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申请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第十二条调入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两年内安排使用指标。 调入的节余指标严禁转让。第十三条调出节余指标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 不得播荒、进行非农建设。第十四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台账, 载明节余指标产生、调入、调出、使用等情况,要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全面 性、现势性。省土地整治中心适时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调 取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情况。第十五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外,两年内不予批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调入方再次流转节余指标的;(四)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秩序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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