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docx
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 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 财务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路水路行 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 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公 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 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 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 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交通 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开 展审计监督的行为。第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可以直 接实施或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 计结果负责。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并对社会审计机 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 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 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 某一环节、某一事项或某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审 计。内审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等。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 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下同),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应纳入交通运输 单位预算,按规定管理使用。第九条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 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内审机构应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 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调整。审计计划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 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 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 方面。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控制 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 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 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 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 是否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是否按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办理)。(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 合法合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 及时拨付。(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进度款 支付、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 合规。(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 费的使用是否规范。(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 备。(A)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 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 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 是否符合规定。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是否准确。(十)竣工决算报告编报是否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批 准的概(预)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 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 设定的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 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三条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 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 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 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 购。招标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是否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是否 规范,评标报告审查是否严格。(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 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 完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 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支解发包、 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 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 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 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是否规范。(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A)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 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交工时间、每期计量金 额是否准确。(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 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 定程序。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是否 相符。(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 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 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合理工期现象、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 生产费用。(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 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 序。(十二)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 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尾工工程投资比例是否符合 规定。预留费用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十三)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 制,是否有效执行。(十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长期 未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十五)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三章审计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直接实 施的审计,内审机构所在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 告,可下达审计决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社会审 计机构或购买审计服务的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 告,交通运输单位可下达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 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第十五条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应直接将审 计结果作为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要求 时间内完成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 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采 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第十八条内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推进审计和 整改结果公开。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 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 责成其改正。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 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情况 予以核实,并依规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委托审计单位应将问题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 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其他单位的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 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 单位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运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交财审发(2017) 19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