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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国内对主播与平台合作协议的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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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国内对主播与平台合作协议的研究综述.docx

    现阶段国内对主播与平台合作协议的研究综述1 .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网络直播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对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认定平台与主播的关系。目前,网络直播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都较为宏观,没有具体针对直播中的问题。2016年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文件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弥补网络视频监管的不足,加强对直播服务的管理。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直播服务提供者制定的各项规范,不能很好的规范各方主体,也无法对直播中的乱象进行规范。其中第13条规定,直播平台应当与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对协议性质没有规定。若是要求平台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虽可为主播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但给平台增添大量成本,对于平台来说负担过重,权衡过后,仅宣示性要求平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平台与主播关系的认定问题抛给了法院,让法院依协议内容进行个案的判断。2016年,由20余家从事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参与,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对主播实名认证、直播内容进行监管。虽然是国内众多直播平台签订的遵守条约,但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并且对平台与主播间协议内容也未作描述。由于无法律法规对主播与平台间的合作协议进行规范,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过于刻板,无法完全适用于主播这类灵活多变的新兴职业。因此主播与平台的用工争议,更多地是依赖于法院对事实的判断以及自由裁量。2 .合作协议学术研究进展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直播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合同中的问题,都对当前主播与平台间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看法,但是并未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全面的研究。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直播平台与主播关系认定有少数学者认为平台与主播是劳动关系,王立明教授认为,直播平台处于劳动资本的优势支配地位,与传统用人单位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而主播作为劳动力生成来源,劳动主体地位也没有改变,只有网络平台作为劳动工具而言发生了变化,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等要素比起传统的劳动关系更为灵活,但是仍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因用工方式的变化,需重新审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大多数学者认为平台与主播是合作关系,如周宁、杨国伟认为主播和平台为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签订的合同而产生,这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不过比起普通的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呈现出一种类展佣的特征。薛军教授也认为主播和平台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主播与平台是基于共同经营的目的,建立的是商业性质的合伙关系。这一界定更加符合直播行业的商业逻辑、发展趋势,而且也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廖正律师认为,合作协议不能直接一概认定为某种类型的合同,不能以定合同之名推合同关系之实,应当按合同具体约定、劳动关系之基本要件等对合同性质作出判断。(2)直播平台与主播合作协议的争议问题除了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有争议,直播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薛军教授提出,对于合作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需从平台对主播的投入方面分析,如果平台对主播的扶持、投入力度很大,主播的人气、影响力等方面都有赖于平台的扶持推广,那么竞业禁止条款的正当性则得到了论证,相反,该条款正当性则需质疑。周宁和杨国伟认为,法理基础方面,竞业限制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主播因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竞业义务,竞业义务可以视为合作契约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契约领域的具体化。竞业限制制度所保护的法益方面,实质上是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合理竞争优势,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具有合理性。但是相比于主播,直播平台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所以若在直播行业适用竞业限制制度,应当从适用主体、时间、地域、违约金等方面进行限制。廖正除了指出在法院认定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时,难以适用竞业限制规范,还从执行的角度提出,判决具有迟滞性,而直播行业里人气和流量的瞬息万变的,作出竞业限制的判决后如何保证判决执行时效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倪龙燕,章鉴港从违约责任的角度提出,合同的性质会影响主播违约行为的认定,若认定协议为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违约金问题,并认为合作协议为劳务合同、非格式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要对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比较,对于违约金的酌减,应当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情况进行酌减。当平台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主播的合同收入为基础计算。综上所述,现阶段对主播与平台合作协议有所讨论的主要是合作协议性质、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问题,而这些也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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