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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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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2.2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和发布4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I级响应5.2 级响应5.3 In级响应5.4 IV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性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设备设施保障7.5 医疗资源保障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7 人力资源保障7.8 社会动员保障7.9 科技保障7.10 宣传和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包头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7)27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18)4号)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全市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盟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包头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2 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对我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2.3 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3.1 向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3.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3.3 通知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3.4 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3.5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3.6 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热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按照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进行上报。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启动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I、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受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HI、IV级应急响应,由受灾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1 I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2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启动I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启动I级响应后,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5.1.3.1 启动应急机制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5.1.3.2 受灾人员救助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市发改委根据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市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登记在册的作业捕捞渔船、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妇联组织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包头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5.1.3.3 基础设施恢复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包头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5.1.3.4 灾情信息管理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核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1.3.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市减灾委办公室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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