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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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的规定.docx
关于禁止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的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和清廉濮阳建设,打造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第三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工作日全天及节假日值班、执勤及执行其他公务期间,一律禁止饮酒。因公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的,参照执行。第四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安排的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确需饮酒的活动,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市纪委监委备案。没有履行审批报备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饮酒。各县(区)同类活动审批程序参照执行。第五条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需按照市纪委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要求向市纪委监委履行报备程序。各县(区)乡科级干部向本县(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履行报备程序。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单位党组(党委)履行报备程序。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日禁止饮酒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涵养良好政治生态。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自觉抵制“酒圈”文化,培育良好家风,切实发挥“头雁效应”。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时间、不定范围、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从严处理,一律公开通报曝光。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一律倒查违规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第十条单位或部门执行本规定不力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