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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月琼等五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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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月琼等五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苏月琼等五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广安区环城北路一段(原岔路村二组)苏月琼等五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符合广安市广安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该地段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广安市广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四、征收范围广安区环城北路一段(原岔路村二组)苏月琼、黄世琼、黄世蓉、姜云莲、甘再慰等五户的住房和门市,位于东靠原广花公路、南靠环城北路、西靠魏严等4户原住房,北靠岔路石化加气站(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签约期限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3日止(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书为准)。六、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2 .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3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上、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二)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三)本方案所指征收房屋的面积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四)征收补偿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1若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从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广安市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可按此次测绘面积进行征收补偿。如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记载面积的,测绘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测绘面积大于记载面积,但未超过记载面积3%的,测绘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测绘面积超过记载面积3%的,测绘费用征收部门承担。2 .对广安区环城北路一段苏月琼等五户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分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住宅,且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其价值不同。3 .对未进行产权登记构建筑物的处理。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构建筑物的,按合法面积给予补偿。4 .未经产权登记构建筑物的认定原则。未经产权登记的构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由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1)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又从未改、扩建的,超过产权登记部分的面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的构建筑物且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户土地证范围内;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房屋面积标准: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物,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结构,层高2.20米以上,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场所。(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经住建、国土、乡镇及街道清理并作了足额处罚的,凭处罚依据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进行足额处罚的按当时的处罚标准对应的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其余面积认定为违法构建筑物。(4)经调查、认定、处理为合法建筑的,应按有关规定补齐相关规费,以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适当补偿:(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类房屋评估总价除以批准期限(按月计算)得出的平均数,再乘以剩余批准期限(以月为单位)进行补偿。(2)对亭棚等简易结构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的材料补贴。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房屋。(2)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征收人将依法强制拆除。(3)被征收人种植的花草、观赏树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七、征收补偿方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合同签订先后顺序,依次在政府指定安置地点选择对应户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八、征收补偿办法(一)选择产权调换。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就近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以规划设计为准),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补给房屋征收部门,品迭后在新房交付使用前付清购房款。2 .产权调换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及户型中选择对应户型。3 .被征收的房屋属非住宅用房,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的,新旧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对手续不齐全的,视情况适当补偿。4 .被征收的房屋属办公用房、车库、仓储、厂房等性质的,新旧房屋补偿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新建房没有相同使用性质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二)选择货币补偿。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 .购房补贴(含新旧房屋价差款和新购房屋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4 .公摊面积补贴,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公摊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九、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一)过渡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多层的为24个月,高层的为36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限起始时间,以腾空旧房并交出旧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公告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合同的,按房屋实际拆除之日起计算。(二)搬迁费。1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住宅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方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非住宅搬迁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发。2 .选择产权调整的: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IOOo元的,按IOOO元计发。征收非住宅的,搬家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非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三)临时安置补助费。1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每月低于IOOO元的,按IOOo元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评估价的15倍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2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分月计算按年度计发;从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五)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逾期的处理。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时间,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年度发放。1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被征收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据实核定过渡费。2 .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合同约定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六)室内装饰装修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达不成合同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七)物业服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后经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一次性补贴被征收人10年物业服务费。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管理。(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十、水、电、气、闭路宽带等补偿(一)水、电、气、闭路、宽带、电话等属专户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单位申请报停,并将有关依据及报停的相关手续交给征收人。安置房修好后由征收人统一到相关部门申请恢复,其费用由征收人承担。(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销户,专户、共户分别按征收时相关单位入户费执行标准由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征收前没有专户或共户的,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时的相关单位入户的执行标准全部或部分补齐费用后,方可由征收人给予安装专户。十一、签约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第10天开始计算,执行以下奖励标准:(一)30天内(含第30天)达成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产权调换的按2%计算;本单元签订完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计算,产权调换的按2%计算;本幢楼签订完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计算,产权调换的按1%计算;没有单元或楼幢的直接按本单元或楼幢完成计算。(二)从第31天起至60天(含60天)达成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计算,产权调换的按1%计算;本单元签订完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计算,产权调换的按K计算;本幢楼签订完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产权调换的按1%计算;没有单元或楼幢的直接按本单元或楼幢完成计算。(三)从第61天起至75天(含75天)达成征收补偿合同并完成搬迁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设计算,产权调换的按0.5%计算;本单元签订完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产权调换的按0.3%计算;本幢楼签订完征收补偿合同的,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K计算,产权调换的按0.2%计算;没有单元或楼幢的直接按本单元或楼幢完成计算。(四)超过75天达成征收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十二、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十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合同并搬迁的,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费、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等。十四、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广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组织被征收人抽签确定。十五、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已实行实物还房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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