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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XX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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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XX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XX市XX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下列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同意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与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圾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含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确因住房困难且户口仍在本区的,同意在农转非时户籍所在村申请宅基地。第二条村民申请建房“户”的认定。申请建房户以夫妻双方与未成家的子女为一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能够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一户籍登记内已婚但尚未分户的子女能够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结婚证。第三条离婚户申请建房的,其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为准,计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无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子女意愿为准。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子女在其父母申请建房时只能计算一次,另一方申请建房时不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第四条家庭成员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其享受过的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且人均低于18平方米的,能够申请建房,但已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人均建筑面积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面积除以建房户实际人口计算。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调剂时,在按双控限额标准操纵面积的前提下,受调剂方可适当放宽至同一个行政村。申请联建房的,应尽可能根据申请建房农户的类型确定套型面积,确因套型匹配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按建筑面积上限操纵。第六条农村村民出租、出卖、赠与或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包含集资建房与以个人建房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等),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全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总登记(指1996年12月31日前初始登记,下同)前,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在总登记时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原则上不予追溯。转受让双方互为捆绑对象的,原则上不予追溯,但转出方再申请宅基地时,其宅基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务必与受让方捆绑计算。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调剂务必符合下列要求:1、双方提供各自户口独立证明材料或者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调入住房的农村村民务必符合申请建房条件;3、宅基地使用权调剂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证,调剂双方签订调剂(转让)协议;4、面积操纵务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双控标准,用地面积由国土部门予以核定,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予以核定。第八条现有宅基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均低于双控限额面积标准的90%下列、因老房拆扩建困难而要求调剂出原住房的,应在落实新建房屋用地选址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调剂手续,并与新建房屋用地申请同步审核。原有住房面积能够调剂给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其中原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证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调剂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宅基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其中一项已高于双控限额面积标准的90%以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外,原则上不同意异地新建住房。原有住房调剂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须经属地街道(镇)确认,用途改变为村镇生产设施用房(集体仓库),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原集体仓库等非住宅调剂给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作住宅的,且符合宅基地双控面积标准的,同意改变用途,但须经属地街道(镇)确认。第九条对以个人建房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用地的认定:1、规划、城建部门的许可意见;2、私人建房呈报表;3、国有建设用地呈报表;4、村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报告)或者村民(居民)补办用地申请表;5、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参照集体土地内部调剂形式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审批材料。第十条在土地权属界址不变的条件下,进行房屋翻建、拆建、扩建的,经规划部门许可,房屋竣工验收后凭规划部门验收证明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需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条件下,须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对有关捆绑问题的具体规定:1、需捆绑的类型:(1)无房户申请宅基地;(2)实施捆绑政策(2003年10月21日,下同)以来已经以无房居住为由审批过建房,再申请宅基地的;(3)实施捆绑政策以来因继承、分家析产、受赠、调剂等形式取得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上三种情形均与其父母(或者子女)捆绑计算。原则上应与申请建房地的父母(或者子女)捆绑。若父母(或者子女)已离婚的,按离婚前原有房屋面积与人口(不包含现申请建房人口)进行捆绑,但不重复计算建房人口。(4)实施意见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有关类型。2、具体捆绑标准:(1)通常户捆绑标准。大户(26人)宅基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中户(5-4人)宅基地面积125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人户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45平方米;2人户宅基地面积75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1人户宅基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2)部分家庭成员在本区已实施过拆迁安置,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低限安置标准的,同意未曾实施拆迁安置的家庭成员在其户口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建房,已享受的安置面积(包含靠扩档等面积)按下列标准予以捆绑:现该户可申请建房面积与该家庭成员已享受的安置面积之与不得超过该家庭成员未实施拆迁安置该户可申请的建房面积标准,即该户现可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口与原可申请(原北区政办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的可计入申请建房的人口)但目前已享受拆迁安置的家庭人口之与对应的建房面积双控标准,其中:安置面积来自于申请建房人捆绑对象的,不再重复计算捆绑面积。(3)已将集体土地(含视同集体土地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卖、赠与或者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不符合建房条件(包含面积超出双控限额标准)的村民(居民)后,转让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申请建房的,按照转让前原有面积进行捆绑。(4)多子女家庭中子女申请建房时,父母住房面积超出双控限额标准部分可与其中一个或者多个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子女共同捆绑完。多子女家庭中父母申请建房时,与有农村宅基地住房的子女捆绑。(5)土地登记权利人已死亡的,其遗产可按继承公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其配偶申请建房的,其配偶所有房屋应至少按原有房屋面积的一半核定。(6)被捆绑人已死亡,子女或者父母申请建房的,须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变更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捆绑人配偶所有房屋应最少按原有房屋面积的一半核定。办理继承公证确有困难的,视同其配偶继承全部遗产进行捆绑。3、其他有关规定:(1)捆绑人口核定。按现有家庭人口数核定(其中父母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其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独生子女,增加一个人口数;已婚无子女家庭,增加一个人口数,但双方均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外)。(2)实施意见实施之前已捆绑,实施之后再申请建房的,捆绑按实施意见规定重新核定。本通知自2015年6月27日起施行。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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