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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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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信用综合指数,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实现信用承诺机制与告知承诺制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有效衔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在部门网站开辟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在线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100%覆盖。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跟踪检查,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推广信用承诺。各地、各单位要广泛推行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架构的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信用承诺书文本格式化和信息记录结构化。继续扩大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的覆盖面,拓展信用承诺类型,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在涉及工商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市场监管职能领域,以及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应用。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县市监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S)引导信用承诺公示。优化完善信用承诺信息在线提交、归集、公示功能,推动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签订的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主动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书,都应在“信用*”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四)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通过分发诚信教育读本、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应率先探索开展诚信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五)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在县级党校增设诚信教育课程,将公务员诚信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律师、教师、税务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科研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法律知识与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旅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局、县退役军人局、县人社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六)推广信用报告。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建设,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炼总结先进县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经验做法,为下步依法依规在全县推广工作提供参考。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引导符合资质与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县市监局、县发改委、人行中心支行、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七)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市重错码率降低至万分之一以下1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别负责)(A)编制发布县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依据国家统一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对照县级各单位权责清单,定期编制发布县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县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县发改委负责)(九)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各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开展消费投诉公示,推动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县市监局、县发改委、人行中心支行、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保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十)推动信用信息自主填报机制。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充分利用“政务一张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县发改委、人行中心支行、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一)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依托本县和特定行业丰富的信用数据,建立健全全县个人信用评价、企业和行政村生态信用评价制度,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进一步促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实行信用体系建设在多行业多领域的全覆盖。县发改委牵头,县市监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等行业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二)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推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落地,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行业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团县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三)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市场主体在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依法依规约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的市场主体并督促整改,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县住建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单位、行业管理数据分别在物业服务行业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信用评价监管机制。推动相关单位探索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单位、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招标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将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在全县推广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个人信用等级较高的群体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免费、金融信贷、优先提供等系列优惠政策。对生态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和行政村,同等条件下,采取享受优先授信、绿色审批通道、政府资金补助予以优先考虑,行政审批办理享受绿色通道及快捷服务、优先受理及容缺,优先考虑授予相关表彰或荣誉、媒体宣传或推介等激励性措施。(县工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人行中心支行、县市监局、县银保监组、县发改委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十四)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惩戒。在“信用*”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推送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保局、县发改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别负责)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十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认定程序、异议申诉、退出机制。管理制度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十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县人民法院、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医保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七)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支持有关单位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救助、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医保局、县教体局、县政府金融办、县银保监组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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