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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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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XX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普通全日制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可以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的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8年。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制为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年,具有学籍的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4年。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教务处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第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学籍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H条的规定情形除外。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第十二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学生注册后方可参加选课、上课和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休学;(二)保留学籍;(S)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四)学习年限届满的。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重修课程、辅修课程以及重考课程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相应学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课程学分。学生不得参加没有获得学校选课批准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不记录学生自行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的情况。学生选课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试、课程设计、论文撰写等,以及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针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含出勤、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平时测验等)、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比重为4:1:5。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或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NP)记分,并实行学分绩点制。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统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成绩比例及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管理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因身体原因不能随班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签注意见,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得补考,学生必须重修。第十九条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学分按照学校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考核资格,其成绩记为零分。(一)缺课时数(含请假)超过该课程课时总数三分之一者;公共体育课缺课时数(含请假)上限为体育课课时数的四分之一。(二)未按教师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次数超过该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S)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次数超过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擅自缺考或考核时迟到15分钟以上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获准缓考的课程组织一次补(缓)考。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同时进行,在学期开学初举行。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课程、违纪或作弊课程,体育课除外)或申请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缓)考。补考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补考实际得分记载,缓考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缓考后总评成绩记载。学校组织的补(缓)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某门课程考核已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可于下学期开学初申请刷新考试。学校组织的刷新考试与补(缓)考同时进行。刷新考试成绩以最高分记载。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符合条件的成果,可以按照学校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申请创新学分。创新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第二十七条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重修、免修与辅修第二十九条成绩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成绩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修课程,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报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重修后总评成绩记载。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记录课程的学习、考核情况。学生重修课程一般插班修读;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学校单独编班授课。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不限次数。第三十条对于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生免听课程,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注意见,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查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不听课,但必须参加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免听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考核后总评成绩记载。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学生免听课程不予减免学费。第三十一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学分平均绩点为4.0以上)的学生,可以免修部分课程,每学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生免修课程,必须于每学期选课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注意见,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方可免修该门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免修考核实际得分记载。公共必修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第三十二条对于学习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一或二年级时可以申请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及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有不及格课程或学习困难的学生不得参加辅修。经批准辅修的学生选课,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辅修课程的选课,报教务处备案。辅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总评成绩记载。未被批准辅修或未办理辅修选课手续的学生,学校不记录课程的学习、考核情况。学生辅修管理按照学校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工作按照xx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五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一)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报甘肃省教育厅或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二)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在符合转学条件的前提下,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教务处审查并公示,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报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S)被批准转学并正在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三十七条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补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二)参与创业实践的;(S)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赴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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