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x
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食药监妆行罚(2017)7号被处罚单位: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地址:金秀县桐木镇桐惠路XX号(XX号门牌)联系电话:155XXX法定代表人:XXX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7)8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进门右边最后一排货柜(从上往下数)上发现有16种品规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的化妆品,在进门左边第四个货柜第二格层(从上往下计数)上发现有2种品规的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18种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并下达(金)食药监妆扣(2017)7号扣押决定书、(金)食药监妆责改(2017)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告知陪同检查人XXX有关的权益及时限。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该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本案由覃连秋、梁美英承办。现查明,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均从XX市歌微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分别有: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05),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7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7/18),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07)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02),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8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1nI/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19),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8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nII/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19),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5/04),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6),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4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19),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8),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5/11),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3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1nI/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2/05),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nII/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8/18),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1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3),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2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m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13),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1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IOOnd/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26),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2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欧泊莱炭元素护发弹簧素(规格:300m1盒,标注日期前使用:2017.07.08),生产厂家:XX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为12瓶,销售价10.00元/瓶,进货价5.00元/瓶;丝蔻瞬间修复蛋白液(规格:250m1瓶,生产日期见标示:2014/09/01),生产厂家:XX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为33瓶,销售价&00元/瓶,进货价3.20元/瓶。以上共有18种品规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通过核实,由于疏于管理所致,鉴于购进产品时间不一样,未储存有购进票据,未记录有销售记录,总进货数量无法提供,也无从查证何时销售过超过有效期产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所述,本案可证实的涉案货值金额754.00元,无违法所得。该店能提供供货商XX市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该批涉案化妆品的检验报告、购货票据。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化妆品店负责人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时,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未接到有使用上述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证据材料:1、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的扣押决定书一份;3、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的扣押物品清单1份;4、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责令整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与责令整改的送达回执1份;6、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负责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7、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负责人X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8、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供货商XX市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9月13日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工作图片。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现场检查笔录与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在有关书证复印件上签“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以确认。处罚根据我们认为,该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以上违法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18种品规化妆品;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54.OO元;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伍拾肆元整(¥754.00)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241612(HO1O22790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者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