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考勤第三条 员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 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银行员工考勤登记表(附1) 中用不同符号表示。第四条员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员 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 学习、应邀参加商务活动、考察等,均视为出勤。第五条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即为休假,按照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 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 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三八妇女节,放 假半天(当日);(二)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当日)。第六条员工请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加班假、工伤假、事假、病假、 丧假。第七条员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 上班中途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第八条员工未请假、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 续假手续及迟到、早退、脱岗每次超过30分钟均视为旷工。 当天内旷工累计未满4小时(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 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第九条 员工外出是指因公、因私离开本单位辖区或因 公、因私出国(境)。第十条 员工因工作要求必须在节日、休息日或工作日 加班的,应事先填写银行员工加班审批表(附2),由总 行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加班。 加班审批表作为补休和计发加班费的依据,应与考勤表一起 整理归档。助理以上现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计加班,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一条员工培训期间考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员 工培训期间不计加班。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十二条 员工外出或请(休)假按管理权限实行层级 管理,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填报规定的审 批表格,如实写明休假时间和地点,休病假的须附医院有关证明,休婚假的应出示结婚证并附复印件;中层管理人员接 受当地政府、企业邀请出外参加商务活动或考察,须附邀请 函。具体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总行领导班子成员休假2天(含)以上的,填报 银行员工请(休)假及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附3),由董事长(行长)审批;出国(境)旅游的, 须填报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外出审批表(附4), 由董事长(行长)签署意见,报省联社审批。(二)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外出到外省、请 (休)假1天(不含)以上的,填报申请表,由所在单 位临时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送总行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行长审批,并由秘书呈董事长阅知; 出国(境)的,报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查,送总行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由秘书呈行长阅知。(三)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除负责人外的中层管理 人员外出到外省或请(休)假2天(含)以上的,填报申 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临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 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呈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境)的, 报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呈总行分管人力资源领导 审批;(四)总行机关一般员工外出到外省或请休假2天(含) 以上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临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出国(境)的,由总 行内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五)各支行一般员工外出到外省或请(休)假2天(含) 以上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支行内设部门(网点) 负责人加意见后,报所在支行领导审批;出国(境)的,由 总行特派审计员和所在支行领导共同审批。第十三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负责人请(休)假 期间,须明确指定临时负责人,其中支行负责人要书面授权 临时负责人,并将授权书复印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四条 员工请(休)假或续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 不能亲自履行者,可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第四章假期待遇第十五条 年休假:当年年底前工龄满一年并已转正定 级的所有在职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员工年休假待 遇按我行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婚假:员工首次结婚达到晚婚年龄的(男25 周岁,女23周岁),可休婚假13天,未达到晚婚年龄或再 婚的,只可休婚假3天。婚假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休完。第十七条产假:女员工规定产假为98天(含产前假15 天);女方在23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可增加产假15天; 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3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 I度会阴破裂者)凭医生证明可增加15天;多胎生育者每 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 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超出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 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证,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 享受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 独生子女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予以扣回或作事假处理。第十九条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 父母不住在一起(双方居住地相距100公里以上),又不能 在公休假期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已 婚员工可享受探父母假20天,每四年一次,并享受探配偶 假30天,每年一次;未婚员工可每年一次享受探父母假20 天,或每两年一次45天。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途假,但 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途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已 婚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 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往返路费 均按火车硬座票价计算。当年已休探亲假期的员工,不再享 受年休假。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假:结扎:计划内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在小孩出生半 年内应落实一方结扎措施。男性结扎输精管,休息7天;女 性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 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 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生确定。上环:已生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正常生产在产假期内 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时间要求上环,剖腹产在半年后上 环,手术后休息2天(包括非本人主观因素需更换环的情况), 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经计生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当天休息1天。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 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 时间增加30分钟。一天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原则上 当天有效。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 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作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 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 根据工作安排和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定。第二十三条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的,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第二十四条 丧假:员工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 父母、公婆办理丧事的享受假期3天。第二十五条 员工年休假、婚假、丧假、看护假、计划 生育假和工伤假期间,薪酬福利全额发放,探亲假与事假待 遇一致,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待遇按国家和单位有关 规定执行。第五章假期计算第二十六条员工请(休)假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 休日的须合并计算,考勤时按规定计算假期。第二十七条员工请(休)假期限未满因工作需要而提 前到岗上班者,则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第二十八条员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产假、看护假、探 亲假、计划生育假,均为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内遇公休假 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年休假、婚假和丧假期间的休息 日、法定节日不计入假期,遇休息日、法定节日的,假期顺 延。第二十九条员工出勤考核实行日考月清,员工民主监 督。计算员工应出勤天数时,按统一口径进行。即全年或全 月应出勤天数等于全年或全月日历天数减去本年或本月的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第三十条考勤情况由负责考勤工作人员填写统一印制 的员工考勤登记表,于次月的2日前(假日顺延)报送各支 行综合部(总行机关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留存,作为考核 员工出勤情况的依据。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遵守本规定,出满勤、多出勤的员工, 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三十二条对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 超过两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员工,除有特 殊贡献者外,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第三十三条员工无论何种原因旷工,均扣发旷工期的 工资和奖金,每月旷工半天,则扣发半月奖金;每月旷工1 天,则扣发全月奖金。员工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 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员工经批准出国(境)探亲、旅游无故超 过规定假期未归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单位可随时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为确保我行业务正常开展,中层管理人员请 (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因休假地点不实或个 人原因造成通讯不畅而影响单位业务工作的,按违反纪律视 情节给予处分或扣罚。第三十六条发现考勤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考勤工作中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除扣发当事人次月全部奖金外,还要予以通 报批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