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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6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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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63.docx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篇一】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一类汽 车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二、申报条件(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 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 修业开业条件三、申报材料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提供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6、提供环境保护措施证明;7、提供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 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四、办理程序递交申请一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审批一职权科室审查资料、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再报 州运管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办结一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取件一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五、承诺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六、收费事项无【篇二】可自由选择修车点新规决定,对20xx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 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 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据了解,修改意见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一,车主可 以自由选择修车地点。规定显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 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 “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 指定维修点保养或修车。第二,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 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新规还称,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 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 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今年2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 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 关车型CCC认证证书。维修成本有望降低“看来以后我可以自由选择维修店给我的极光做保养了,这 样我每年的维修保养费会省不少。”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买车 时,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后续保养维修必须在相关品牌 4S店做,不然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我去4S店正常做一次小保养需要2300元左右,做4万公 里的大保养则需要5000元左右。”刘先生表示,这还不包括维修, 如果车子遇到一些小问题,维修一次随便都要几千元甚至上万 yu o羊城晚报记者昨日采访一汽车维修厂的技术经理了解到,刘 先生的车型在该店做一次小保养仅需1200元左右,做一次大保 养则需2300元左右。也就是说,在汽车修理厂的维修费用会比 4S店便宜五成左右。“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款车在维修店维修保 养都会比在4S店做低。” 一大型连锁维修店的技术经理称。事实上,新规定实施后,不仅在维修店修车降低养车成本, 在4S店的维修保养成本亦有可能降低。以前在4S店修车,基本 都会被要求用原厂配件,这样价格就会高得离谱。有数据显示,有些品牌的零整比高达1273%。数字背后的意 义在于,如果更换这款车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费用可以购买12 辆整车。 业内人士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 同质配件的出现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也能有效降 低消费者的养车成本。【篇三】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 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 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 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 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 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 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键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 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 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 款的规定执行。”四、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 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锁 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 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 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 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 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 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 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 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 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 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 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 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 规定执行。”五、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 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 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 .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镀金、涂漆 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 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 关政策法规。”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 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 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 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 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 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 件的其他相关材料。七、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 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 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 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八、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 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 选择。”九、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Oxx年4月19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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